请问吉林省高考加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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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顾加分项目及其分值
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吉林省高考照顾加分项目及其分值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6)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军人考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为省级三好学生;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团省委表彰的优秀团干部;
(6)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
(7)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验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8)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9)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10)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二级以上称号),并经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和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
(11)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不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12)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的子女。
(1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8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精神,评选出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省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3)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凡符合2项以上照顾加分条件的,其分值不累加,由考生自行选定其中1项。
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吉林省高考照顾加分项目及其分值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6)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军人考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为省级三好学生;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团省委表彰的优秀团干部;
(6)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
(7)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验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8)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9)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10)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二级以上称号),并经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和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
(11)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不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12)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的子女。
(1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8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精神,评选出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省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3)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凡符合2项以上照顾加分条件的,其分值不累加,由考生自行选定其中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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