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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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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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果断及时原则。一旦发生事件,主要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快速掌握情况,及时制定措施,果断应对处置。要区分不同情况,抓住主要矛盾,因情施策,因人制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及时平息事态。现场的掌控和事态的平息是第一位,必要时还需动用政法机关维护现场秩序,迫使事态不朝难以收拾地步发展,以防止社会闲杂不法分子借机滋事、闹事,尽量减少社会波及面,防止造成社会动荡。“5.28”事件是在市委主要领导指导下,动员社会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通力配合才及时将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下来。
二是疏导教育原则。对发生的突发事件要本着“宜顺不宜激、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的指导思想,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加以处置,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对涉事对象乃至广大群众应懂得即使合理合法,表达方式不合法、不合程序也属违法行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28”事件之所以于当天晚上解决,主要得力于当地政府对涉事家属代表通过疏导、教育、引导以及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教育,双方本着诚心解决问题而得以完结。
三是责任管辖原则。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此原则下,作为政府还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以及镇办一级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岗双责”责任制度落实。在处置“5.28”事件整个过程中,我们依照这一原则,在本辖区内调动一切可用公共力量,强化现场控制;在上级指导和辅佐强制措施基础上,才迅速平息事态。在这一过程中,应强调各级主管部门决不能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也不得把应由本单位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在当前社会转型时间,各类矛盾、各类问题日益突出,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做好维稳工作的同时,应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肩上。
四是依法办事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必须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政法机关不是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但政法机关是在突发事件中维护、掌控现场的中坚力量,是防止突发事件向社会骚乱的重要责任主体。因此,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该断必断,该柔必柔。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应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直接责任单位,在处置过程中,既不能无原则迁就,也不能一味强行,要做到有理有节,以协调、协商处置为最好,从而达到双方圆满的结局。我们在处置“5.28”事件过程中,正是在市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协调、协商,才及时化解了这一突发事件,也防止了事态的扩大化。
五是预防为主原则。每一起突发事件的发生都有其自身的演变过程,如果在其演变过程中加以化解矛盾才是最好的效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突发事件上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在源头上下大力气。作为公共管理政府部门必须: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决策理念,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才能避免因决策不当或失误侵害群众利益;二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建立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对突发事件预警,对突发事件处置也应建立应急预案,才能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
二是疏导教育原则。对发生的突发事件要本着“宜顺不宜激、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的指导思想,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加以处置,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对涉事对象乃至广大群众应懂得即使合理合法,表达方式不合法、不合程序也属违法行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28”事件之所以于当天晚上解决,主要得力于当地政府对涉事家属代表通过疏导、教育、引导以及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教育,双方本着诚心解决问题而得以完结。
三是责任管辖原则。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此原则下,作为政府还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以及镇办一级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岗双责”责任制度落实。在处置“5.28”事件整个过程中,我们依照这一原则,在本辖区内调动一切可用公共力量,强化现场控制;在上级指导和辅佐强制措施基础上,才迅速平息事态。在这一过程中,应强调各级主管部门决不能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也不得把应由本单位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在当前社会转型时间,各类矛盾、各类问题日益突出,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做好维稳工作的同时,应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肩上。
四是依法办事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必须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政法机关不是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但政法机关是在突发事件中维护、掌控现场的中坚力量,是防止突发事件向社会骚乱的重要责任主体。因此,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该断必断,该柔必柔。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应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直接责任单位,在处置过程中,既不能无原则迁就,也不能一味强行,要做到有理有节,以协调、协商处置为最好,从而达到双方圆满的结局。我们在处置“5.28”事件过程中,正是在市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协调、协商,才及时化解了这一突发事件,也防止了事态的扩大化。
五是预防为主原则。每一起突发事件的发生都有其自身的演变过程,如果在其演变过程中加以化解矛盾才是最好的效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突发事件上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在源头上下大力气。作为公共管理政府部门必须: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决策理念,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才能避免因决策不当或失误侵害群众利益;二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建立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对突发事件预警,对突发事件处置也应建立应急预案,才能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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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应坚持以下原则,最大程度地减低突发事件产生的可能和危害。
(1)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2)领导负责、分级负责、系统负责、岗位负责。
(3)防治结合、专群结合、路地联控。
(4)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2)领导负责、分级负责、系统负责、岗位负责。
(3)防治结合、专群结合、路地联控。
(4)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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