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秘密?

那么一个人换工作了,就不能用他的工作经验了???像技术员,他们的那些工艺流程知识不能用了?????一个人辞职了自己当老板所从事的职业不能和他以前做的工作一样,因为这也是属... 那么一个人换工作了,就不能用他的工作经验了???像技术员,他们的那些工艺流程知识不能用了?????一个人辞职了自己当老板所从事的职业不能和他以前做的工作一样,因为这也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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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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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在我的情感世界留下一方美好的文字
白雪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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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

扩展资料

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权利人必须有将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的主观意识,而且还应当实施了客观的保密措施。

这是因为商业秘密既然是通过自己保密的方式产生的权利,如果权利人自己都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就没有必要对该信息给予保护,这也是保密措施在商业秘密构成中的价值和作用所在。

而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的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其有别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保密性这种积极的行为。

并不体现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观愿望以及客观措施。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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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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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l815
推荐于2017-11-24 · TA获得超过78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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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竞业避止”方面的法律法规,竞业避止目前大都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实现的,例如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中设定竞业避止条款。我认为,竞业避止条款大大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权,是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而是无效的。但如果这一条款是基于双方自愿,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竞业避止所导致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话,则可视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给付一定报酬的情况下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放弃,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视为有效。虽然用人单位一般不能以竞业避止条款限制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权,但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从而很好地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员工当然可选择离开企业,也可以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原行业工作,但他的工作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就是说不能将原单位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成果或经营信息擅自对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竞业避止条款并不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企业完全可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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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头发有肚子
2007-09-01 · TA获得超过39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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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知识都可以用 工作也可以干 但是涉及到原来公司特有的技术或内部信息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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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城仉嘉容
2019-02-10 · TA获得超过3714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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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上有一个严格的定义,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经营信息和非专利技术。前者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后者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一项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这么几个条件: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该信息具有实用性,即具有工业应用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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