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消费业态的含义是什么,具体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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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消费业态的含义:
从消费学角度来讲,群众的消费发展可分为初级阶段、抑制阶段、发展阶段和高消费阶段。
在人均收入进入4000美元至2万美元之间时,群众的消费层次就发生显著变化,文化娱乐、体育休闲等新的消费特征日益突出,此时,新型消费业态便应运而生。
我国‘十二五’期间把服务业作为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增长点,消费和生产并重。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步伐加快,带来群众生活方式变化的需要,传统‘提袋式消费’的商业模式转向发展‘体验式消费’。
说白了,“新型消费业态”就是人类保暖之后的享乐消费。如果说之前的“提袋式消费”只是满足人类基本生存的物质需求,那么“新型消费业态”即满足人类精神层面的需求。
“新型消费业态”具体是指“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和旅游”等方面的体验式消费。
从消费学角度来讲,群众的消费发展可分为初级阶段、抑制阶段、发展阶段和高消费阶段。
在人均收入进入4000美元至2万美元之间时,群众的消费层次就发生显著变化,文化娱乐、体育休闲等新的消费特征日益突出,此时,新型消费业态便应运而生。
我国‘十二五’期间把服务业作为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增长点,消费和生产并重。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步伐加快,带来群众生活方式变化的需要,传统‘提袋式消费’的商业模式转向发展‘体验式消费’。
说白了,“新型消费业态”就是人类保暖之后的享乐消费。如果说之前的“提袋式消费”只是满足人类基本生存的物质需求,那么“新型消费业态”即满足人类精神层面的需求。
“新型消费业态”具体是指“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和旅游”等方面的体验式消费。
参考资料: http://epaper.rmzxb.com.cn/2011/20110315/t20110315_3774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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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消费业态的含义:
从消费学角度来讲,群众的消费发展可分为初级阶段、抑制阶段、发展阶段和高消费阶段。
在人均收入进入4000美元至2万美元之间时,群众的消费层次就发生显著变化,文化娱乐、体育休闲等新的消费特征日益突出,此时,新型消费业态便应运而生。
我国‘十二五’期间把服务业作为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增长点,消费和生产并重。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步伐加快,带来群众生活方式变化的需要,传统‘提袋式消费’的商业模式转向发展‘体验式消费’。
说白了,“新型消费业态”就是人类保暖之后的享乐消费。如果说之前的“提袋式消费”只是满足人类基本生存的物质需求,那么“新型消费业态”即满足人类精神层面的需求。
“新型消费业态”具体是指“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和旅游”等方面的体验式消费。
从消费学角度来讲,群众的消费发展可分为初级阶段、抑制阶段、发展阶段和高消费阶段。
在人均收入进入4000美元至2万美元之间时,群众的消费层次就发生显著变化,文化娱乐、体育休闲等新的消费特征日益突出,此时,新型消费业态便应运而生。
我国‘十二五’期间把服务业作为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增长点,消费和生产并重。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步伐加快,带来群众生活方式变化的需要,传统‘提袋式消费’的商业模式转向发展‘体验式消费’。
说白了,“新型消费业态”就是人类保暖之后的享乐消费。如果说之前的“提袋式消费”只是满足人类基本生存的物质需求,那么“新型消费业态”即满足人类精神层面的需求。
“新型消费业态”具体是指“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和旅游”等方面的体验式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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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要发展新型消费业态,改善消费环境
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到,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充分挖掘我国内需的巨大潜力,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其中强调要发展新型消费业态,拓展新兴服务消费,改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网络购物作为一项近几年兴起的新型消费方式,对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百姓可以通过网络订机票酒店,买衣服鞋子,买沙发家具,甚至可以租房买车,找人装修房子等等。由于其方便,快捷,不受地域时间限制等优点,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一种新时尚。而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从网上买的宠物养了不到两天就死了,拿到手里的衣服跟图片上的差距极大,网上团购的消费券最后却发现被其他人冒领了,网上订的机票居然无法使用等等。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购物的同时,似乎也在“赌一把”。因此在发展新型消费方式的同时,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让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安心,消费得开心。
工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产品销售商准入制度和网络营运商认证制度。对于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加强审查和严格控制。国家管理部门应从企业注册资金、货源组织、公司信誉、网络信息内容等方面进行严审,否则不得进入网络市场。运营商应严格审查网络卖家的实名制登记个人信息,工作地点,信用资质等,当发生消费纠纷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卖家,及时核实情况。对于信用较低的卖家,运营方应及时进行联系,了解情况。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国家明文禁止销售产品,或恶意刷新信用评价的卖家,应严厉查处,并列入黑名单中,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此外,工商部门还应继续扩大消费者维权的宣传。
同时,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由于网络购物及其他一些新型消费形式的产生,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远不能适应网络时代要求,表现为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甚至在处理一些纠纷案件时束手无策。因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模式、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赔付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
当然,消费者自身应提高维权意识,购物时,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网站;当发生纠纷时,应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相关媒体也可就一些性质严重的纠纷或网络诈骗案件等进行报道,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到,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充分挖掘我国内需的巨大潜力,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其中强调要发展新型消费业态,拓展新兴服务消费,改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网络购物作为一项近几年兴起的新型消费方式,对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百姓可以通过网络订机票酒店,买衣服鞋子,买沙发家具,甚至可以租房买车,找人装修房子等等。由于其方便,快捷,不受地域时间限制等优点,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一种新时尚。而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从网上买的宠物养了不到两天就死了,拿到手里的衣服跟图片上的差距极大,网上团购的消费券最后却发现被其他人冒领了,网上订的机票居然无法使用等等。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购物的同时,似乎也在“赌一把”。因此在发展新型消费方式的同时,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让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安心,消费得开心。
工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产品销售商准入制度和网络营运商认证制度。对于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加强审查和严格控制。国家管理部门应从企业注册资金、货源组织、公司信誉、网络信息内容等方面进行严审,否则不得进入网络市场。运营商应严格审查网络卖家的实名制登记个人信息,工作地点,信用资质等,当发生消费纠纷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卖家,及时核实情况。对于信用较低的卖家,运营方应及时进行联系,了解情况。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国家明文禁止销售产品,或恶意刷新信用评价的卖家,应严厉查处,并列入黑名单中,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此外,工商部门还应继续扩大消费者维权的宣传。
同时,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由于网络购物及其他一些新型消费形式的产生,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远不能适应网络时代要求,表现为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甚至在处理一些纠纷案件时束手无策。因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模式、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赔付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
当然,消费者自身应提高维权意识,购物时,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网站;当发生纠纷时,应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相关媒体也可就一些性质严重的纠纷或网络诈骗案件等进行报道,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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