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电大公司法案例分析

马某为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0年11月,马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80万元。之后马某将该批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公司。电器商场... 马某为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0年11月,马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80万元。之后马某将该批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马某身为本公司董事长。负有竟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马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马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有效。至于马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长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的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述人民法院。法院查明,马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栋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
现问:1 马某买卖家电是否合法?为什么? 2 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 对马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 对马某为建筑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那些处理? 5 马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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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y_nyp
2011-11-25 · TA获得超过25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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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某买卖家电的行为不合法,但该合同不当然无效。百货公司和五金公司是合法主体,五金公司确认百货公司的出售行为,且没有证据表明该买卖合同违背百货公司意思表示。该合同本身也没有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所以,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2、电器商场仅有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追究马某个人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无权取消百货公司和五金公司之间的合同。
3、对马某买卖家电,如果造成电器商场损失,可以要求马某赔偿。
4、马某为建筑公司担保,该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能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其他股东和电器商场可提出抗辩,但因此行为仍属于公司内部的事务,对于担保对应的债权人而言,该抗辩不一定有效。电器商场也仅能根据公司法追究马某个人和该股东的法律责任。
5、马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对董监高的义务规定,侵害了公司和股东的权利,马某的行为应属于无效行为,除非经过股东会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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