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哼哈二将系某校初中学生,某日接学校班主任通知前往某公安局协助调查一起抢劫案,与犯罪嫌疑人列队接受被害人指认,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摄像。某省电视台将公安局提供的混合指认的摄...
哼哈二将系某校初中学生,某日接学校班主任通知前往某公安局协助调查一起抢劫案,与犯罪嫌疑人列队接受被害人指认,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摄像。某省电视台将公安局提供的混合指认的摄像材料未加具体说明也未作技术处理而公开播出,不明真相的观众纷纷谴责,给哼哈二人生活学习带来负面影响和巨大压力,现起诉电视台、公安局和学校,认为三被告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二原告各支付精神抚慰金8万元。电视台辩称:1、进行法制宣传是为公共利益并无侵权;2、虽未对原告影像作画面处理,但对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影像做了处理并突出其指印画面,故未对原告构成侵权,也无不良影响,应驳回起诉。公安局辩称:1、其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并无不妥;2、电视台播放涉案新闻;3、接受采访时被动提供录像,电视台播出前未征其同意;4、事后曾建议学校对二将进行表扬。其行为未构成侵权,应驳回起诉。学校辩称:是应公安局要求由班主任带队前往协助调查,电视的播放现场录像事先并未告知更未征其同意,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驳回原告诉求。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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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无过错;
2、公安机关提交录像时未尽提示义务,应承担次要侵权责任;
3、电视台是直接侵权人,其以公共利益为由抗辩是无理的,其在处理影像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由于电视的播出事实上也对哼哈二将的名誉赞成了影响。其显然应承担侵权的主要责任。
2、公安机关提交录像时未尽提示义务,应承担次要侵权责任;
3、电视台是直接侵权人,其以公共利益为由抗辩是无理的,其在处理影像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由于电视的播出事实上也对哼哈二将的名誉赞成了影响。其显然应承担侵权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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