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案例问题,急求解答
某甲今年17周岁,是某外企的在职职工。1999年1月,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镶钻白金项链。回家后,甲的父亲认为:甲尚未成年,自己是她...
某甲今年17周岁,是某外企的在职职工。1999年1月,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镶钻白金项链。回家后,甲的父亲认为:甲尚未成年,自己是她的监护人,孩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如此大额的交易。因此,他领着女儿来到该百货公司,要求百货公司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售出,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双方争执不下。问:(1)甲可否与百货公司进行这一的买卖行为?为什么? (2)在此买卖关系中,百货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什么? (3)如果甲是15周岁的在校学生,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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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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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国家中级心理咨询师,擅长刑事、合同法、侵权纠纷等,团队成员擅长离婚、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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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可以进行这一买卖,16岁以上有独立经济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
3.属于效力待定,可以撤销的行为,原因同1.,他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
3.属于效力待定,可以撤销的行为,原因同1.,他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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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堤到的问题甲己满17周岁,符合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不需用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百货公司不退货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如果甲是15周岁的在校学生,甲的买卖行为仍然有效,其买卖关系不违反公平原则。同时也无任何质量问题,所以其买卖关系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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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9月1日,张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张某的工作技能,2008年2月1日,把张某送到日本接受技术培训2个月,共花费各项培训费用共计5万元,并与张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张某接受培训后,必须再为公司服务4年,在这4年里张某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向公司支付4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除此之外,公司与张某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2010年8月31日,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张某的服务期还未满,张某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张某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4万元违约金。
问:
1)张某应该为该公司工作到什么时候?
2)如果张某需要支付违约金,应该支付多少?
分析:
1、工作到服务期满,2012年4月1日;
2、违约金按比例支付,剩余服务期为二年零五个月,约为24167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2005年9月1日,张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张某的工作技能,2008年2月1日,把张某送到日本接受技术培训2个月,共花费各项培训费用共计5万元,并与张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张某接受培训后,必须再为公司服务4年,在这4年里张某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向公司支付4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除此之外,公司与张某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2010年8月31日,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张某的服务期还未满,张某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张某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4万元违约金。
问:
1)张某应该为该公司工作到什么时候?
2)如果张某需要支付违约金,应该支付多少?
分析:
1、工作到服务期满,2012年4月1日;
2、违约金按比例支付,剩余服务期为二年零五个月,约为24167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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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符合的。
当然无效。因为买卖是不符合她所具有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的。
当然无效。因为买卖是不符合她所具有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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