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问题?
1.王某(60岁,老伴早年去世),有一子一女。子王甲与朱某结婚,生有一子王丙;女王乙与张某结婚,生有一子张甲,王甲1996年因车祸死亡。王某因病也于两个月后死亡,没有留下...
1.王某(60岁,老伴早年去世),有一子一女。子王甲与朱某结婚,生有一子王丙;女王乙与张某结婚,生有一子张甲,王甲1996年因车祸死亡。王某因病也于两个月后死亡,没有留下遗嘱,留有大量遗产。在遗产分割之前,王乙也突然死亡。请问:
王某的遗产如何继承?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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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 商标在线注册 上 社文商标管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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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相关问题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遗产的继承,法律规定很明确:当事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的,按法定顺序来继承,死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不管是第几婚,只要有婚姻登记证)都是遗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应该等额分配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继承法关于遗产的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一,遗产的继承,法律规定很明确:当事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的,按法定顺序来继承,死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不管是第几婚,只要有婚姻登记证)都是遗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应该等额分配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继承法关于遗产的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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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遗产应当由王丙和王乙继承。王某去世,遗产由子女继承,但是王甲先于王某死亡,王某的儿子王丙代位继承,王丙和王乙各取得二分之一。王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不影响她继承的权利,王某死亡后,王乙已经法律上取得了继承的遗产,王乙死后,她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她的丈夫张某和儿子张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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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王丙、王乙继承。
王某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王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及子女继承。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得知,王某的父母和配偶都已不在人世,儿子王甲又先于王某去世,所以王甲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王丙代位继承,王乙是在遗产分割前去世的,所以依法取得了继承权,王乙死后,王乙应继承的份额由她的丈夫张某和她的儿子张甲继承
王某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王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及子女继承。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得知,王某的父母和配偶都已不在人世,儿子王甲又先于王某去世,所以王甲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王丙代位继承,王乙是在遗产分割前去世的,所以依法取得了继承权,王乙死后,王乙应继承的份额由她的丈夫张某和她的儿子张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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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配偶、父母已逝;儿子王甲应继承的份额有其子王丙代位继承;女儿王乙应当继承的份额仍由王乙继承,其死后,其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主要包含张某、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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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先于王某死亡,王丙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代替王甲继承王某的遗产,而王乙在王某之后死亡 ,其子张甲可以转继承王乙的份额。最后也就是,王某的遗产由王丙和张甲继承。
参考资料: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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