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问题?

1.王某(60岁,老伴早年去世),有一子一女。子王甲与朱某结婚,生有一子王丙;女王乙与张某结婚,生有一子张甲,王甲1996年因车祸死亡。王某因病也于两个月后死亡,没有留下... 1.王某(60岁,老伴早年去世),有一子一女。子王甲与朱某结婚,生有一子王丙;女王乙与张某结婚,生有一子张甲,王甲1996年因车祸死亡。王某因病也于两个月后死亡,没有留下遗嘱,留有大量遗产。在遗产分割之前,王乙也突然死亡。请问:
王某的遗产如何继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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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相关问题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遗产的继承,法律规定很明确:当事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的,按法定顺序来继承,死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不管是第几婚,只要有婚姻登记证)都是遗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应该等额分配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继承法关于遗产的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段陪者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乱蚂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握薯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飞翔de翅膀00
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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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遗产应当由王丙和王乙继碧或悄承。王某去世悔渣,遗产由子女继承,但是王甲先于王某死亡,王某的儿子王丙代位继承,王丙和王乙各取得二分之一。王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不影响她继承的权利,王某死亡后,王乙已经法律上取得了继承的遗产,王乙死后团镇,她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她的丈夫张某和儿子张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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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琳002
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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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王丙、王乙继承。
王某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王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及子女继承。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得知,王某的父母和配偶都已不在人世,儿子王甲又先于王某去世,所以王甲应源拿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王丙代位继承,王乙是在遗产分割前去世的,所以依法取得察稿了继承权,王乙死后,王乙应继承雹没搭的份额由她的丈夫张某和她的儿子张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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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 TA获得超过5480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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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遗产应或宴当由其法定继承迟腔人继承,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配偶、父母已逝;儿子王甲应继承的份额有其码团衫子王丙代位继承;女儿王乙应当继承的份额仍由王乙继承,其死后,其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主要包含张某、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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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h200820
2011-11-30 · 超过1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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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先于王某死亡,王丙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代替王甲继承王某的遗产世如轿,而搜肆王乙在王某之后死亡 ,其子张甲橡毁可以转继承王乙的份额。最后也就是,王某的遗产由王丙和张甲继承。

参考资料: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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