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A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成立于1988年。股东三个:中方是甲,外方是乙和丙。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约定甲提供办公房产、汽车等作价200万元出资,占40%;乙和丙现金出资。...
A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成立于1988年。股东三个:中方是甲,外方是乙和丙。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约定甲提供办公房产、汽车等作价200万元出资,占40%;乙和丙现金出资。公司设立后,甲提供的房产和汽车始终未过户给A公司,后因甲欠他人债务,原本用作出资的房产和汽车被法院拍卖偿还了甲的债务。目前,甲已歇业多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也无人了。但是在A公司的工商登记中,甲仍持有40%股权。现在法院又来了,要处理甲持有的A公司40%股权。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A公司认为甲的出资从未到位,拟出资的实物资产也被法院拍卖,甲不是A公司的40%股东。A公司有何办法对抗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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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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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第一、甲方出资财产,未办理相关手续,等于是甲方没有出资,所有权也没有转移,所以法院有权利执行其财产。A公司可以追究其未出资的违约责任。第二,甲没有出资,但在工商局登记了是公司股东,且持有40%的股份,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所以法院有权利执行其股份。A公司在甲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就让其成为公司股东,存在一定的过错。若想对抗法院的执行,除非拿出证据证明其不是公司股东,否则,很难成立。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纵横法律网 于家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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