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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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的写法有固定的格式你要想学立即取消一下律师的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他们都会有他们自己的一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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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假设本回答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假设本回答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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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0年5月刑满释放。2005年3月17日晚上,甲潜入乙的家中,被发现后携所窃挎包一个(内有数码相机一部,物品价值1500元)逃跑,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甲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趁丙不备便骑上摩托后逃跑。同年3月18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上,后经医院鉴定为轻伤。
【问题】
1、甲2007年3月17日的行为构成何罪?
2、甲在3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
3、甲将所窃挎包扔到路边的行为处于哪种停止形态?说明理由。
1、盗窃罪
2、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抢劫罪的要件,不构成抢劫罪,应该为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中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于“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此时随因“无奈之下”但属于法律规定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且“乙见状将包捡回”,在本质上没有对乙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
甲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0年5月刑满释放。2005年3月17日晚上,甲潜入乙的家中,被发现后携所窃挎包一个(内有数码相机一部,物品价值1500元)逃跑,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甲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趁丙不备便骑上摩托后逃跑。同年3月18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上,后经医院鉴定为轻伤。
【问题】
1、甲2007年3月17日的行为构成何罪?
2、甲在3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
3、甲将所窃挎包扔到路边的行为处于哪种停止形态?说明理由。
1、盗窃罪
2、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抢劫罪的要件,不构成抢劫罪,应该为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中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于“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此时随因“无奈之下”但属于法律规定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且“乙见状将包捡回”,在本质上没有对乙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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