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法医鉴定结果,对方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我拒绝后在开庭是这结果还能做判刑的依据吗

判决书出来了,对方五级伤列是假的,我交费了但对方不去做,法院按五级伤残判的。冤啊对方花钱做了个假鉴定,判我弟弟六年。各位高人请指点,假的为什么做了量刑依据啊... 判决书出来了,对方五级伤列是假的,我交费了但对方 不去做,法院按五级伤残判的。冤啊
对方花钱做了个假鉴定,判我弟弟六年。各位高人请指点,假的为什么做了量刑依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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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中的法医鉴定结论,任何一方不服均可要求重新鉴定。但是,如果不服一方不能提供原鉴定结论违法的依据,就不一定能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不能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在不服一方不能推翻原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原鉴定结论依然能作为判刑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八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八十九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

第九十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法医鉴定制度 :

(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二)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医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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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刑事案件中的法医鉴定结论,任何一方不服均可要求重新鉴定。如果不服一方不能提供原鉴定结论违法的依据,就不能重新鉴定。如果不能重新鉴定,在不服一方不能推翻原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原鉴定结论依然能作为判刑的依据。

对于当事人在审判阶段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应该认真审核,除非出现重大程序违法事项,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或者鉴定机关没有鉴定资格等,否则的话,不能盲目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毕竟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不是侦查机关,也不具备专业的鉴定知识,对证据的调查取得还是要由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公诉机关依法举证。且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提供证据也是有非常严谨的程序的,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不服就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否认。

扩展资料: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

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 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

法医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否。正如同国家的法制制度分为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一样,相应地法医鉴定也正在逐步走向司法鉴定、立法鉴定、行政鉴定三大领域。

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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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 ,对于法医鉴定结果,是要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要是对方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如果你是当事人的话,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是可以被采纳的,不过这个还是可以用作证据的,就看法官认为是否需要重新鉴定了。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没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能否定案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扩展资料:

被害人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也有证明自己被被告人伤害的义务。而证明自己被损伤到什么程度,应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经过法医鉴定才能确定。

因此被害人有协助鉴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果被害人拒绝接受法院重新鉴定的决定,检察机关又不申请补充侦查,法院可以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做出无罪判决。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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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中的法医鉴定结论,任何一方不服均可要求重新鉴定。但是,如果不服一方不能提供原鉴定结论违法的依据,就不一定能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不能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在不服一方不能推翻原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原鉴定结论依然能作为判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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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办好重新鉴定手续,受伤人拒不去鉴定的,原鉴定证书是否可做为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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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伤人不去鉴定,则相应的责任在受伤人。如果不推翻原来的鉴定结论,则原鉴定结论可做为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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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法院有决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被害人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也有证明自己被被告人伤害的义务。而证明自己被损伤到什么程度,应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经过法医鉴定才能确定。因此被害人有协助鉴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果被害人拒绝接受法院重新鉴定的决定,检察机关又不申请补充侦查,法院可以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做出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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