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征兵什么时候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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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是事关国家安全稳定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工作,对打牢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基础、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融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鲁发〔2011〕7号)和德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德发〔2011〕27号)精神,解决“当兵冷、征兵难”问题,确保征兵工作质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严格落实兵役法规,促进公民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常住户口为我区的当年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必须于每年兵役登记开始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武装部报名应征;原籍地为我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的男性高校毕业生,在领取派遣证后3个月内,需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德城区人民武装部报名应征。
1. 应征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由区征兵办公室发给《兵役登记证》,并注明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类型和原因。确定为应服兵役的,发给《预征通知书》。当年未被征集的,由区征兵办公室在《预征通知书》中注明原因并加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章,以此作为其履行兵役义务的有效凭证。
2. 高校毕业生参加兵役登记,要全部确定为预征对象和上站体检对象,凡经兵役机关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应履行兵役义务。
3. 2011年起,德城区在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将履行兵役义务情况纳入报考资格审查范围,相关部门要认真查验由区征兵办公室出据的兵役情况结论证明,凡注明无兵役登记或逃避服役者,依照《兵役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取消其公务员报考资格。
二、逐步提高优待标准,激发适龄青年入伍积极性
4. 优待金由区财政部门实行社会统筹,纳入区基本财力保障范围,每年6月底前,由区民政局一次性足额发放到位。2011年及以后入伍的义务兵,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发给优待金,不再区分户籍类别。发放标准按照不低于德城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执行(或农村籍青年按优待金的1.5倍发放,城镇籍青年按优待金的0.5倍发放)。
5. 对到西藏部队(含新疆天山、塔什库尔干防区)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和其它艰苦地区部队(含2501米以上高原、三类以上海岛、距最近县城50公里以上荒漠牧区林区、驻地山头相对高度300米以上的台站哨所)服役的义务兵,凭区征兵办公室当年出据的《艰苦地区服役证明》,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兵优待标准的2倍和1.5倍发放。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适龄青年入伍,优待金增发10%。
6. 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增发当年一定比例的优待金。其中,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荣立一等功或获得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当年立功受奖多者按其中最高奖励记发一次。
三、认真做好安置工作,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
7. 凡不符合市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城镇籍退役士兵,德城区民政局负责安置。区属机关、驻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单位应积极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每年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比例不低于15%。2014年起,全区另外从各级事业单位招录员额中每年拿出不少于15%的比例(不含城镇退役士兵事业单位计划),对不符合市民政部门安置条件,入伍前为德城区户籍且在我区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实行定向招录;由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结合当年退役士兵数量确定招聘计划。
8.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积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
9. 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考录公务员和财政事业编人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武部、区人社局组织每年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基层专职武装干部。
10. 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被评为5-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凡符合德城区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不分农非户籍区别,优先安置到事业单位。
11. 退役士兵到区民政局报到后,不区分户籍类别,由区民政局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给予10个月的生活补助。
12. 对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单位每少接收安置1人,按照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5-8倍向德城区人民政府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对既不接受退役士兵,又不交纳有偿转移金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德城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四、建立补偿机制,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13. 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城镇退伍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按照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1.5倍左右数额发放。其中,士官不满10年的,在义务兵一次性补助金的基础上,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补助金1500元。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其自谋职业补助标准除按以上规定执行外,再增加基础金额的30%。
14. 对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补助金额的5%;个人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荣立一等功(含)以上的,增发50%,立功受奖多者按其中最高奖励记发一次。
15.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依照有关规定,3年内免交工商、税务、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规定的9类税费;经营资金不足时,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退役士兵合伙经营和联合创业的,适当增加贷款数额。
16. 自谋职业补助金从统筹优待金结余及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中解决。
五、提供就业指导,搞好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7. 德城区民政局将依托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基地,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18. 区人力资源部门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网络,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就业推荐会,并在3年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实现退役士兵就业工作常态化。
六、抓好国防教育,积极开展经常性宣传活动
19.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征兵宣传纳入议事日程和领导职责范围,纳入全民国防教育规划,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0.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国防教育列入工作和教学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打牢青年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思想基础。
21. 要坚持面上宣传与重点教育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兵役法规、国防知识、优惠政策、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支持征兵工作的浓厚氛围。
22. 征兵宣传教育要与拥军优属活动相结合,全面落实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和慰问信、解决军人军属实际困难等优抚对象抚慰制度,以实际行动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增强军人军属的光荣感自豪感。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抓征兵
23. 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靠上抓,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按照区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征兵任务数,每人不少于300元保障征兵工作,主要用于上站体检所需交通、就餐(住宿)和家访、政审、新兵回访及欢送新兵等。
24. 各基层武装部要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积极支持征兵工作。
25. 强化“一季征兵、全年准备”的理念,建立健全常态化办公制度,在区人武部设立办公地点,由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选派专人参加征兵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国防教育、兵役法规宣传落实、兵役登记等平时的征兵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八、建立奖惩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26. 把征兵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综合考评计划,建立区、乡镇街、村居三级征兵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27. 严格责任追究。凡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先进党委”、“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关心国防建设十佳单位”等评选活动,单位主要领导当年不得评先为“党管武装好书记”、“兴武建功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对完成征兵任务指标不足85%的单位,本单位党委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全区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评先、提升,武装部长免职。
28. 实施经济奖惩。凡完不成任务的单位,每少征集1名新兵,给予10万元的经济处罚,由区财政局从各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中扣除;对完成征兵工作突出,且年底被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三万元,对超额完成征兵任务的,每超出一人奖励2000元。
29. 对逃避、拒绝兵役登记,列入上站对象后不参加体检,在体检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体检、政审合格后拒绝入伍或有其他逃避征集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镇要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
一、 严格落实兵役法规,促进公民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常住户口为我区的当年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必须于每年兵役登记开始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武装部报名应征;原籍地为我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的男性高校毕业生,在领取派遣证后3个月内,需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德城区人民武装部报名应征。
1. 应征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由区征兵办公室发给《兵役登记证》,并注明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类型和原因。确定为应服兵役的,发给《预征通知书》。当年未被征集的,由区征兵办公室在《预征通知书》中注明原因并加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章,以此作为其履行兵役义务的有效凭证。
2. 高校毕业生参加兵役登记,要全部确定为预征对象和上站体检对象,凡经兵役机关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应履行兵役义务。
3. 2011年起,德城区在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将履行兵役义务情况纳入报考资格审查范围,相关部门要认真查验由区征兵办公室出据的兵役情况结论证明,凡注明无兵役登记或逃避服役者,依照《兵役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取消其公务员报考资格。
二、逐步提高优待标准,激发适龄青年入伍积极性
4. 优待金由区财政部门实行社会统筹,纳入区基本财力保障范围,每年6月底前,由区民政局一次性足额发放到位。2011年及以后入伍的义务兵,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发给优待金,不再区分户籍类别。发放标准按照不低于德城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执行(或农村籍青年按优待金的1.5倍发放,城镇籍青年按优待金的0.5倍发放)。
5. 对到西藏部队(含新疆天山、塔什库尔干防区)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和其它艰苦地区部队(含2501米以上高原、三类以上海岛、距最近县城50公里以上荒漠牧区林区、驻地山头相对高度300米以上的台站哨所)服役的义务兵,凭区征兵办公室当年出据的《艰苦地区服役证明》,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兵优待标准的2倍和1.5倍发放。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适龄青年入伍,优待金增发10%。
6. 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增发当年一定比例的优待金。其中,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荣立一等功或获得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当年立功受奖多者按其中最高奖励记发一次。
三、认真做好安置工作,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
7. 凡不符合市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城镇籍退役士兵,德城区民政局负责安置。区属机关、驻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单位应积极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每年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比例不低于15%。2014年起,全区另外从各级事业单位招录员额中每年拿出不少于15%的比例(不含城镇退役士兵事业单位计划),对不符合市民政部门安置条件,入伍前为德城区户籍且在我区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实行定向招录;由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结合当年退役士兵数量确定招聘计划。
8.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积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
9. 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考录公务员和财政事业编人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武部、区人社局组织每年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基层专职武装干部。
10. 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被评为5-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凡符合德城区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不分农非户籍区别,优先安置到事业单位。
11. 退役士兵到区民政局报到后,不区分户籍类别,由区民政局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给予10个月的生活补助。
12. 对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单位每少接收安置1人,按照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5-8倍向德城区人民政府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对既不接受退役士兵,又不交纳有偿转移金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德城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四、建立补偿机制,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13. 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城镇退伍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按照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1.5倍左右数额发放。其中,士官不满10年的,在义务兵一次性补助金的基础上,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补助金1500元。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其自谋职业补助标准除按以上规定执行外,再增加基础金额的30%。
14. 对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补助金额的5%;个人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荣立一等功(含)以上的,增发50%,立功受奖多者按其中最高奖励记发一次。
15.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依照有关规定,3年内免交工商、税务、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规定的9类税费;经营资金不足时,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退役士兵合伙经营和联合创业的,适当增加贷款数额。
16. 自谋职业补助金从统筹优待金结余及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中解决。
五、提供就业指导,搞好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7. 德城区民政局将依托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基地,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18. 区人力资源部门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网络,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就业推荐会,并在3年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实现退役士兵就业工作常态化。
六、抓好国防教育,积极开展经常性宣传活动
19.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征兵宣传纳入议事日程和领导职责范围,纳入全民国防教育规划,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0.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国防教育列入工作和教学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打牢青年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思想基础。
21. 要坚持面上宣传与重点教育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兵役法规、国防知识、优惠政策、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支持征兵工作的浓厚氛围。
22. 征兵宣传教育要与拥军优属活动相结合,全面落实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和慰问信、解决军人军属实际困难等优抚对象抚慰制度,以实际行动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增强军人军属的光荣感自豪感。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抓征兵
23. 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靠上抓,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按照区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征兵任务数,每人不少于300元保障征兵工作,主要用于上站体检所需交通、就餐(住宿)和家访、政审、新兵回访及欢送新兵等。
24. 各基层武装部要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积极支持征兵工作。
25. 强化“一季征兵、全年准备”的理念,建立健全常态化办公制度,在区人武部设立办公地点,由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选派专人参加征兵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国防教育、兵役法规宣传落实、兵役登记等平时的征兵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八、建立奖惩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26. 把征兵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综合考评计划,建立区、乡镇街、村居三级征兵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27. 严格责任追究。凡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先进党委”、“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关心国防建设十佳单位”等评选活动,单位主要领导当年不得评先为“党管武装好书记”、“兴武建功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对完成征兵任务指标不足85%的单位,本单位党委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全区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评先、提升,武装部长免职。
28. 实施经济奖惩。凡完不成任务的单位,每少征集1名新兵,给予10万元的经济处罚,由区财政局从各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中扣除;对完成征兵工作突出,且年底被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三万元,对超额完成征兵任务的,每超出一人奖励2000元。
29. 对逃避、拒绝兵役登记,列入上站对象后不参加体检,在体检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体检、政审合格后拒绝入伍或有其他逃避征集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镇要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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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的十二月九号,各地多数都在这只前,反正就这几天,实在不行赶紧去当地武装部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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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通知就可以了,只要你体检和政审过了,一般都是12月中旬通知你。
如果你要去当兵不要带那么多钱,带几百就够了。
如果你要去当兵不要带那么多钱,带几百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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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晚十二月9号前。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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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号,12月9号领被装。10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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