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属于什么单位?
属于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局是水务局,主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洪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建设、河湖管理与保护等工作,负责开发利用管理,责任区水资源保护管理、水害防治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地方水资源管理工作。
七大江河湖泊的流域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对水资源进行管理与监督。
扩展资料:
水务局的主持活动: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水利、水电等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起草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3、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长期用水供需规划和配水规划。
组织开展与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有关的水资源和防洪示范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市水资源公报;负责全市水文工作。
4、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制定本市节水政策,制定节水规划,制定相关标准,组织、指导、监督本市节水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行政主管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利局
水务局是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主管全市防汛防旱,是涉水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涉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地方性涉水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组织制定全市水务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订全市主要河道、水库、冲坝的区域综合治理规划,水资源保护、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涉水项目的论证工作。
扩展资料:
主持活动: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水利、水电等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规 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3、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 实施。
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 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主管全市水文工作。
4、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务局
水利局属于行政单位
1、水务局原名水利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等,在职责区域内,负责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2、主持活动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民安全饮水工作;负责水文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供水、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拟订供水、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本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本市河道、水库、湖泊、堤防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组织水务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应急水源地管理。
(六)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协调农村水务基本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八)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务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协调部门、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
(九)承担本市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负责本市水务科技、信息化工作;组织重大水务科技项目的研发,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一)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