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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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百度网友0b2f3b6
高粉答主

2018-10-03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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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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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情感观察者
高粉答主

2021-03-25 · 小时候不努力读书,长大了只能给人点赞
人类情感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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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超过试用期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决定,超过法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届满前1周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适用该条。

所以,须将招聘时的录用标准或条件明确并证据化。如在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应明确录用标准和和条件并由员工在入职时签字确认;核实员工的证件,告知试用期考核标准,让其签字确认; 在试用期届满前对员工考核评价的证据收集、保存等等。

二、第39条(二)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3、实务中,用人单位要想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达到仲裁庭(法院)的裁审要求:即“规章制度”制订程序要合法,内容要合法、合理,且劳动者严重违反。举证责任也在用人单位。

因此,用人单位在以下方面作好法律风险预防工作:

(1)在制订规章制度时确保规章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同时要经过公示程序并确保劳动者对规章制度业已了解、学习。比如: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后面签字或者向员工公示送达制度后,让其在签收单上签字。

(2)要使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要将“严重违反”例举、量化。比如将“旷工3天、在外兼职、刑事拘留等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3)要收集、保存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凭证。比如:让劳动者本人出具检讨书或者劳动者旷工后,及时向其发旷工书面通知,及时固证等等。

实践中,往往因为用人单位制度不合理或者公示不合法或者通知不到位等各种情形,而举证不能,使自己处在不利地位。

三、第39条(三)规定: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往往夸大劳动者对公司的损害行为,任意适用此条款,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走上仲裁(法庭)庭。

因此,用人单位如选择适用此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作出明确界定,比如将索贿受贿、无故脱岗失职等列入到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失”进行量化。同时要对劳动者的上述行为进行证据收集与保存,比如对其处分的文件及时有效送达。这样就会将风险降低!

《工资支付条例》中有对劳动者该条给用认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但局限性太大。为了减少公司损失,进一步防范风险,公司应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后如何进行赔偿进行规定。

四、第39条(四)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接触劳动合同。

5、本条在实践中具体操作很难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不懂相关操作程序,不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是很难适用本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用人单位要选择此条款就要从长远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范:(1)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不允许兼职; (2) 对兼职行为核查并保存相关证据(注意取证的合法性); (3)对因兼职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收集、保存证据。 (4)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时,及时送达改正通知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

五、第39条(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用人单位对被胁迫或被欺诈或被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在实践中运用比较少,用人单位举证也比较难,

该条也在提醒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遇到胁迫、欺诈等情形,尽量录音、保留劳动者所提交的资料。

六、第39条(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对“刑事责任”的划分不明确,把“非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往往会承担败诉的风险。比如常常出现用人单位对被刑事拘留、被行政拘留以及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劳动者,适用“被追究刑事责任”条款。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微罪不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适用该条须严格区分。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劳动者因违法被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呢?其实,用人单位在制订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时,将以上情形考虑进去,作为企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即可。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往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所以为了防范诉讼风险,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送达中以及日常工作管理中注意合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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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振翱3f
高能答主

2021-03-26 · 认真答题,希望能帮到你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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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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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二将
2011-12-05 · TA获得超过154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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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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