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起诉债务人再起诉连带担保人可以吗
可以,关键看是不是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是最好一起起诉,必要时联系律师帮助。
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本案在一审时,应把C作为连带担保人为第二被告人一并起诉,或追加为第二被告人才对。既然此案已审理完结。就没有上诉的必要,因为一审时没有对C负担保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不能再追究C的法律责任了。
1、在第一个诉讼中,案由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起诉的是B的继承人,并未起诉作为担保人的C,根据诉什么审什么的法律原则,法院不可能判决C承担责任。
2、在第二个诉讼中,虽然起诉了C,法院也认定了C的担保事实,但是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是合法的,A没有上诉的必要了。
3、该案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A就应该同时起诉担保人C的,以最大限度自己的维护的合法权益,保证判决的执行。
扩展资料: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
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带责任
1、在第一个诉讼中,案由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起诉的是B的继承人,并未起诉作为担保人的C,根据诉什么审什么的法律原则,法院不可能判决C承担责任。
2、在第二个诉讼中,虽然起诉了C,法院也认定了C的担保事实,但是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是合法的,A没有上诉的必要了。
3、该案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A就应该同时起诉担保人C的,以最大限度自己的维护的合法权益,保证判决的执行。
2018-11-19
本案在一审时,应把C作为连带担保人为第二被告人一并起诉,或追加为第二被告人才对。
既然此案已审理完结。就没有上诉的必要,因为一审时没有对C负担保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不能再追究C的法律责任了。
2021-09-06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