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组织的基本特点。
1、组织机构趋于完善
19世纪的国际行政联盟,是由常设机构国际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国代表会议只是在若干年内讨论一次有关条约规定的国际合作,并不负责实际工作;当代国际组织一般在常设秘书处之上设置大会、理事会这种实质性的权力机构,享有决策权。
2、组织规模庞大
19世纪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基本上是欧美少数发达国家。当代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几乎包括了世界所有国家,各种专门组织绝大多数都拥有 100多个成员国。
3、形成国际组织网络
联合国与18个专门性的政府间机构建立了密切的、非隶属的关系,其中16个被称为联合国专门机构。这样,许多国际组织在业务与信息方面已有机地联合在一起,形成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网络。
4、数量猛增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1939年,政府间国际组织只有80个,到80年代末已达4000多个;非政府国际组织为数更多,其中绝大多数是50年代以后建立的。因此有人称19世纪是国际会议的世纪,20世纪是国际组织的世纪。
扩展资料:
国际组织的典型代表“欧盟”的成立过程:
1、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2、1992年2月7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设立理事会、委员会、议会,逐步由区域性经济共同开发转型为区域政经整合的发展。
3、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洲联盟正式成立,欧洲三大共同体纳入欧洲联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同时发展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并加强司法及内政事务上的合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欧洲联盟 (欧洲经济、政治共同体)
2018-06-11 广告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来源于组成国际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有其自身的特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基本法律文件的严格限制,常常是不完整的;国际组织在其财产限度内直接承担责任。
(1)国际组织均有参与国际活动的能力。
(2)国际组织存在合法性依据是条约。
(3)国际组织的组织原则是各参与者之间的地位平等。
非国家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而不具备承担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国际组织划分类型:
1.基本性质、活动目标和范围划分: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和专门国际组织。
2.成员构成和处理事务的地域范围划分: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3.活动的内容和领域划分: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和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