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将要上市,作为公司的小股东(法人股)若上市后如何卖出持有的股票,国家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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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交易规则,法人股买卖必须由股票的记名持有人即机构通过开设在证券公司的机构股东账户进行,因此持有法人股股票的投资者是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股票随时卖出,必须找到原出面认购股票的机构才有可能操作。但是,随着时间、时势的变迁,许多当时出面认购此类股票的机构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仍然存在,未发生任何变更;
2、公司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3、公司已经由原来单一的国有单位改制成民营或多种经营成分的公司;
4、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内部股东和资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已经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破产倒闭、停止经营,不再存在;
6、公司下落不明或发生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由于上述一些情形的存在,使投资者希望抛售所持法人股的愿望无法实现,持有法人股的投资人无法变现持有的法人股。
1、公司仍然存在,未发生任何变更;
2、公司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3、公司已经由原来单一的国有单位改制成民营或多种经营成分的公司;
4、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内部股东和资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已经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破产倒闭、停止经营,不再存在;
6、公司下落不明或发生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由于上述一些情形的存在,使投资者希望抛售所持法人股的愿望无法实现,持有法人股的投资人无法变现持有的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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