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所在单位每天都超过8小时工作制,还不给加班费~这算不算违反劳动法呢~谁能给个解答
我上的是三班倒的班,没有任何节假日,请病假还要扣钱,单位集合不去也扣钱,去了也不给钱,这样算什么...
我上的是三班倒的班,没有任何节假日,请病假还要扣钱,单位集合不去也扣钱,去了也不给钱,这样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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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追问
如果每个月上班时间超过480个小时呢??我上个夜班是从晚18点30到第二天早8点30下班,白班是早8点30到晚18点30,这是不是已经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了呢。要是这样的话,是不是有什么解决的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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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劳动法,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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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工人维权太难了!!!无处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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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超过部分可以主张加班,加班按照1.5倍工资计算,周六周日加班而不安排调休的,按两倍工资标准补偿,如果公司需要因工作需要,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申请季节性工时制度,并将加班的时间在平时补偿回来;
这样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但必须有劳动保证部门的季节性工时考核制度的批准文书!!
这样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但必须有劳动保证部门的季节性工时考核制度的批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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