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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学历有什么要求?是否需要毕业证?
20个回答
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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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上述会计工作。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省财政厅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省驻西安地区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及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驻其他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工作。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普通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普通五级)科目。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科目成绩必须同时合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成绩合格单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申请人持成绩合格单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单(或珠算普通五级或以上鉴定证书)到相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只需通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考试,便可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考试纪律;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制定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辖区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组织报名、考点考场设置、考试实施、阅卷及其他考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上述会计工作。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省财政厅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省驻西安地区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及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驻其他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工作。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普通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普通五级)科目。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科目成绩必须同时合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成绩合格单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申请人持成绩合格单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单(或珠算普通五级或以上鉴定证书)到相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只需通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考试,便可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考试纪律;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制定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辖区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组织报名、考点考场设置、考试实施、阅卷及其他考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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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专业会计学习中心问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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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 初中毕业证就OK了。。
追问
初中毕业证就可以?不是大专以上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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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毕业证。。。 厦门是这样 我也在考 我去拿会计证那边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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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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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高中以上文凭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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