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A. 政府依法保障原则 B.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C. 和平进行原则 D.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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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原则。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规定,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这是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活动准则年决定的。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是人民自己的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本法除第一条明确规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外,第三条更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第十三条还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这就从程序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B.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破坏这个原则,必然危害社会主义民主。因此,《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起码义务。在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中,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这是我们国家的立国之本。任何背离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必将遭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反对。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在我们的社会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所以,只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所有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可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都应以主人翁的自觉性,从维护四项基本原则出发,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不做有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事情。C
C. 和平进行原则。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这说明,和平进行是获得许可后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只是表达意愿的方式,而不是强迫他人接受意愿或解决问题的手段,因此只有和平进行,才能表现出公民对国家、社会及其他公民的负责态度和解决问题的真诚愿望,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才真正符合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需要。如果采取非和平的方式进行,就必然会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D. 具体问题协商解决原则。
所说的具体问题主要是指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应当解决的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利益问题。这类问题情况复杂,涉及多种因素,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往往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走向反面,而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更为有利。所以《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作为应尽的法律义务,有关机关或单位在接到主管机关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派有关负责人同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规定,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这是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活动准则年决定的。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是人民自己的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本法除第一条明确规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外,第三条更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第十三条还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这就从程序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B.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破坏这个原则,必然危害社会主义民主。因此,《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起码义务。在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中,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这是我们国家的立国之本。任何背离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必将遭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反对。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在我们的社会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所以,只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所有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可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都应以主人翁的自觉性,从维护四项基本原则出发,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不做有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事情。C
C. 和平进行原则。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这说明,和平进行是获得许可后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只是表达意愿的方式,而不是强迫他人接受意愿或解决问题的手段,因此只有和平进行,才能表现出公民对国家、社会及其他公民的负责态度和解决问题的真诚愿望,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才真正符合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需要。如果采取非和平的方式进行,就必然会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D. 具体问题协商解决原则。
所说的具体问题主要是指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应当解决的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利益问题。这类问题情况复杂,涉及多种因素,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往往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走向反面,而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更为有利。所以《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作为应尽的法律义务,有关机关或单位在接到主管机关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派有关负责人同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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