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题,求答案

某年3月7日,外地赵某因准备考GRE出国留学,来北京复习、考试和联系国外学校,欲在北京市海淀区租空房一问。海淀区居民王某正好有空屋一间想出租。赵某、王某因此订立一份房屋租... 某年3月7日,外地赵某因准备考GRE出国留学,来北京复习、考试和联系国外学校,欲在北京市海淀区租空房一问。海淀区居民王某正好有空屋一间想出租。赵某、王某因此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4个月,王某从本年3月7日起将空屋一间租赁给王某使用,至当年7月7日收回。并约定了价格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此期间,王某刻苦学习,GRE考试成绩较好,于是向美国某名牌大学寄出入学申请。但直到7月7日,美国学校仍未发出入学通知书。租赁期满,赵某移居海淀区新住址。由于赵某在申请入学时一直用的是所租的王某的房子所在的通信地址,因此赵某对王某说,若美国学校有信寄过来,请麻烦转寄给他的新址或通知他来取。半个月后,美国学校的录取通知寄到王某处,王某收到后,认为房客已走,人一走,茶就凉,所以仍到一边,给弄丢了。不但没有转寄到赵某的新址或通知赵某来取,而且当赵某来询问时,他为掩盖自己的过失,竟然说什么也没见到。致使赵某错过极好赴美留学机会。后赵某多方查询,方知真相。赵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试问:
(1)至7月7日,该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即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刘某无义务将来信转寄给王某或通知王某来取,因此刘某不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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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我是宝贝蓉
2011-12-12 · TA获得超过494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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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约定,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刘某无义务转寄或通知,刘某也不应当赔偿损失。案例中刘某的行为只受良心影响,法律无法制约。

另,这个问题并不算是个合同案例问题吧,只是一个生活中遇到的以为跟法律有关的事情,这个只能靠道德以及当事人的谨慎了。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它的局限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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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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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终止,但是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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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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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有义务通知王某或通知王某来取通知,对此刘某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纵横法律网 丁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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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重_瞳
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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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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