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关于双倍工资问题单位2011年3月到十月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于10月十日补签.我认为虽然补签了合同仍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仲裁调节解时说关于双倍工资不好判.说我们已经签字...
关于双倍工资问题 单位2011年3月到十月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于10月十日补签.我认为虽然补签了合同仍须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仲裁调节解时说关于双倍工资不好判.说我们已经签字代表我们同意合同而且属于续签.我想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补签合同是不是也得赔工资呢
展开
3个回答
展开全部
我支持你的观点。补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改正错误,支付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用人单位是主动补订劳动合同还是被动补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双倍工资的赔偿。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合同自然终止,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这份劳动合同对于继续维持的劳动关系而言可以视为不存在,所以是否属于续签与双倍工资也无关。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补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依法支付双倍工资赔偿也是应当的,除非劳动者主动放弃这个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更明确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展开全部
你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是否为你与公司之间上一个劳动合同在2011年3月期满,之后,你与公司仍保持劳动关系,但公司没有与你签书面合同?如是,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按2011年4月-2011年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补签合同当然要给付经济补偿,未补签合同就说明你这期间的社保什么的没有买,你这段期间的合法利益就没有保障,假如以后你跟公司发生了纠纷你用什么去证明你这段期间的工作事实呢,如果你不满意仲裁结果的话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肯定会同意你的请求的。如果你这期间的工资福利什么的没有按照原先的标准可以一并追回...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1051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长沙森林舞者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小白兔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苏州天空之城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