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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徐甲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6间。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王X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 王 X与徐甲 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6间。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 12月故去。当时王 X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 X也因破伤风于 1986年元月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X的母亲金X安葬了王X。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6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X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X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徐乙。
从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知识分析,本案中涉及的6间房屋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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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黎明8H
2011-12-17 · TA获得超过67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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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徐甲继承了其父6间房屋后,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徐甲死后,其妻子王X与其子(遗腹子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各分得三间;
2.第二天,男孩死亡,其母王X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其三间房屋;至此,房屋全部归王X所有;
3.王X死后,其母金X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自然归金X所有。
而徐乙从第一次继承开始就已经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的情况下,他是没有资格继承的;而之后的几次继承均与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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