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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公司商定:甲以实物作价2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30万元出资,丙以其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出资,共同成立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后来,乙实际只拿出了25万元。请问:1、... 甲、乙、丙三公司商定:甲以实物作价2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30万元出资,丙以其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出资,共同成立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后来,乙实际只拿出了25万元。请问:
1、在现有条件下,该有限责任公司还能否成立?为什么?
2、甲、丙能否追究乙的责任?如果能,追究其什么责任?为什么?
3、如丁想以自己的烹调手艺折价出资是否可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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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onJason
2011-12-19 · TA获得超过113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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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成立。成立公司除一次性交清出资额外的情况,其他情况下可以先部分出资。

2. 可以追究。追究乙5万元的责任。其承诺出资,故该部分实为公司资产。

3. 不行。烹饪手艺在我国不被视为知识产权,没有变算价值。我国也不承认劳务出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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