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小王是日兴公司的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公司的清欠工作。2005年5月,小王因清欠工作业绩突出,公司决定为其增加两级工资,自2005年8月起施行。7月份,公司人事部通知小王... 小王是日兴公司的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公司的清欠工作。2005年5月,小王因
清欠工作业绩突出,公司决定为其增加两级工资,自2005年8月起施行。7月份,公司人事部通知小王,因公司效益不好,其增加的工资要到2006年1月份补发。2006年1月份,公司仍未补发工资,小王找到经理,经理称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小王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补发部分工资,小王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经理打电话给小王,希望小王撤诉,工资予以全额补发。随后小王向人民法院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小王找到经理领取工资,经理则矢口否认全额支付工资,坚决按仲裁裁决的决定补发部分工资。小王不服,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小王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故再次受理。审理后,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全额给小王补发工资。
请问:
(1)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能否再次起诉?在本案中,原告小王申请撤诉必
须符合哪些条件?
(2)人民法院能否再次立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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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henannmg2006
2011-12-19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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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因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小王申请撤诉,只需向法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即可。
2、法院不能再次立案。因为仲裁裁决已经生效,法院不能再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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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芮悦0I1
推荐于2016-08-14 · TA获得超过2.7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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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 时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从撤诉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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