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案例分析
福建B公司打电话给A风机厂,欲购风机,当时A厂办公室无人。C厂某甲代接电话后,未转告A厂,却将情况告知C厂。C厂寄四份合同书给B公司,合同书上供方栏为“A风机厂二分厂”,...
福建B公司打电话给A风机厂,欲购风机,当时A厂办公室无人。C厂某甲代接电话后,未转告A厂,却将情况告知C厂。C厂寄四份合同书给B公司,合同书上供方栏为“A风机厂二分厂”,后C又信告B,“已成立风机集团公司,今后原属A的风机业务概由二分厂办理”。B信以为真,从C厂购得6台风机,后发现上述6机质量不好,便将原先欲给A厂的三张订单转给了上海的供方,总标的款20万元。
你认为C厂和某甲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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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C厂构成名称混同这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C厂是经营者,主观上有冒用他人名义弁取不当利益的故意,侵犯了A厂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实施了冒用他人名称的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某甲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他不是经营者,其行为构成了别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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