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张某的外甥李某14岁,98年4月,张某告诉李某,说如果李某能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李某一辆小轿车,李某考上后,张某按约定将轿车交付李某,但后来又反悔了,理由李某是限... 张某的外甥李某14岁,98年4月,张某告诉李某,说如果李某能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李某一辆小轿车,李某考上后,张某按约定将轿车交付李某,但后来又反悔了,理由李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要求李某返还,但是李某和李某的父母都不同意。
问:1、张某告诉李某,说如果李某能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李某一辆小轿车,这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吗?为什么?如果是,该条件有什么特点?
2、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能否因为李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有影响?
3、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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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7409
推荐于2016-10-21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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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的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而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成立则必须是不确定的。这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一项必备要件。以未来必然发生之事项(包括确定的日期)为条件的法律行为,不能构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和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期限;终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2不能因为李某是限制行为能力而受限制
3无权
博博best
2015-08-2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博博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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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于郑州大学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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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某公司与一乡镇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工艺品的合同,由于包装和运输问题,而使工艺品报废90%公司损失5000元,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公司要求乡镇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而该企业只答应支付违约金,不愿履行,公司起诉?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⑴乡镇企业没按合同履行,有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 

       ⑵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乡镇企业应按合同要求,继续将工艺品发给公司。

      ⑶该乡镇企业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双重义务。

 2.  某甲在乙商场买一高压锅回家后使用,过了一个月,甲在做饭时,高压锅因质量问题突然爆炸,将甲眼睛炸伤,花医药费10000元。甲找乙商场,乙称系质量问题让甲找厂家,甲找厂家,厂家称锅已使用一个月,应当找乙商场,厂家不对顾客,过了一个月厂负责。

 问:甲应当找谁?此事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⑴某甲找乙商场和厂家都可以。

 ⑵某甲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赔偿损失10000元。 

⑶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甲某在一天傍晚酒后骑车回家,因当天下雪路比较滑,乙单位在路上施工挖一坑,因下雪收工,见坑口较明显未设标志,准备待雪停后继续施工,甲由于喝酒,精力不集中,骑到坑前才发现,因路滑刹车不灵摔入坑中受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甲找乙赔,乙称是甲原因所致拒赔。甲诉至法院。

 问:本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⑴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乙是有因果关系的被告。 

⑵甲方喝酒,观察路况不周不构成减轻免除乙方责任的过失,乙方的

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500元,因为乙方在道路施工未设明显标志。

 ⑷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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