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能帮我解释一下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双倍工资问题
单位2011年3月到十月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于10月十日补签.我认为虽然补签了合同仍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仲裁调节解时说关于双倍工资不好判.说我们已经签字代表我们同意合同...
单位2011年3月到十月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于10月十日补签.我认为虽然补签了合同仍须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仲裁调节解时说关于双倍工资不好判.说我们已经签字代表我们同意合同而且属于续签.有很多人说我应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但是对于这样的关点,仲裁不支持,我问法院的人也说不支持,也大概是说因为是续签的合同。
可是明明用人单位和我补签了合同,难道我拿不到双倍工资吗?
我们如何能就这条拿到赔偿呢,难道这条只是针对从来没签过合同的吗? 展开
可是明明用人单位和我补签了合同,难道我拿不到双倍工资吗?
我们如何能就这条拿到赔偿呢,难道这条只是针对从来没签过合同的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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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二款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一款 用人单位自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这两条规定分析你的情况,我认为应该分段解决。
2011年4月到9月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属于违法行为,即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二款。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一款所规定的责任。
从2011年10月起因为续签了劳动合同而支付你正常的工资,即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工资额。这样分析解决我认为是合理合法的。因为不论是什么情况,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法律的严肃性。而不能因为改正了违法行为(后来续签了劳动合同),也就免了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不是法律的本义。也不是我们正常生活中的社会规则!所以你可以如此提出异议。
从这两条规定分析你的情况,我认为应该分段解决。
2011年4月到9月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属于违法行为,即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二款。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一款所规定的责任。
从2011年10月起因为续签了劳动合同而支付你正常的工资,即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工资额。这样分析解决我认为是合理合法的。因为不论是什么情况,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法律的严肃性。而不能因为改正了违法行为(后来续签了劳动合同),也就免了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不是法律的本义。也不是我们正常生活中的社会规则!所以你可以如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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