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分析下案例10

甲为某市运输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乙言明必须提供担保。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平房三间(价值9万元)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家具一套(价值3万元)担保2万元,双方... 甲为某市运输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乙言明必须提供担保。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平房三间(价值9万元)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家具一套(价值3万元)担保2万元,双方就平房抵押办理了登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逾半年,甲因车祸给他人造成损害15万元,为了偿还债务,甲遂将平房以5万元出卖给丙,虽然丙知晓该平房已经抵押给乙,但贪图价格便宜,且甲同意一起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欣然买受;又将家具出卖给了丁,得款2万元。出卖平房和家具,甲均未通知乙。1年后,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时才发现平房和家具都已经他属,愤而诉至法院。问:1. 乙是否有权就平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 乙是否有权就家具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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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ay321
2011-12-22 · TA获得超过13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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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认为,甲无权直接对房屋行驶抵押权,但可以通过法院确权之诉确认交易行为无效后,再要求行驶抵押权。
  理由: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应以登记为主,本案例中产权已经过户,丙虽有主观恶意买受房屋,但其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且已经拥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先设立的抵押权是否能直接行权,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房屋的担保设定,符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且符合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登记要件,抵押权已成立,当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例中房屋受让人并非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该抵押物的买卖行为违反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交易行为当属无效。
  在本案例,是后登记所有权与先登记用益物权间的对抗,实践中应当首先通过确权之诉,以判决形式宣告产权过户行为无效,令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经司法认定归于债权后,再以权利人形式担保物权的形式优先受偿。
  2.乙方无权对家具的抵押权
  私以为,第一,家具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但题干未明示双方曾订立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要件,而该担保行为没有书面保证;
  第二,丁买受家具支付了相应对价,作为善意相对人,其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
  乙对于家具这种动产,没有选择质押,而以抵押的形式接受担保,则是其财产保障策略的失误。

  大家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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