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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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法律条文中“应当”一词应当理解为“必须”的意思!所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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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须另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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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不是可以而是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不然就属于程序违法
不是可以而是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不然就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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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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