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的鉴定不能私自做,需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请法医或指定机构鉴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指出:
1、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2、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4、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5、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6、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扩展资料:
伤情鉴定的种类:
1、重伤:
(1)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2)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轻伤:
(1)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2)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
(1)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
(2)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人身伤害的鉴定不能私自做,需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请法医或指定机构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禁止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第七十四条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扩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规定: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第七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2011-12-22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人身伤害的鉴定不能私自做,需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请法医或指定机构鉴定。
相关法律法规: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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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多虑了,公安机关的做法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
人体损伤鉴定需办案单位开具《伤情鉴定通知书》给受害人,受害人到公安机关的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法医学鉴定。第一次鉴定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