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民法案例分析题,求高手回答! 要求先答处理方式,再答法律依据和逻辑原理。

甲从国外带回一架照相机。好友乙看望甲时,见到该照相机爱不释手,便向甲提出:“给我吧。”甲说:“先拿去用吧。”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后因乙急需用钱,以2000元将照相机卖给丙... 甲从国外带回一架照相机。好友乙看望甲时,见到该照相机爱不释手,便向甲提出:“给我吧。”甲说:“先拿去用吧。”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后因乙急需用钱,以2 000元将照相机卖给丙(丙不知情)。三个月后,甲问乙:“你何时将照相机还我?”乙说:“你不是送给我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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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法律工作室
2011-12-25 · 超过1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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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个人理解:
  1、甲乙之间成立可撤销借用合同法律关系。乙将相机无权处分给善意第三人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相机所有权。甲既可以按照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撤销合同,要求乙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乙“给我吧”的意思表示为要约,甲“先拿去用吧”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30——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因此甲向乙作出了借用合同的要约意思表示。但是,在民法学上,根据乙后来所说“你不是送给我了?”可以表明后来乙对甲的意思表示发生了误解(受领人错误),乙由此误解以行为(将相机带走)作出的意思表示属于表示内容错误,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未采用“错误”的民法术语,学说认为民通意见71所谓的“重大误解”即为传统民法上的错误,因此,该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的可撤销合同。
  3、乙根据该借用合同是占有委托人,其无权处分行为根据物权法106条构成善意取得,丙依法取得相机所有权。
  4、甲可以依据与乙之间的借用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另外,甲也可以依据合同法58——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规定,撤销合同,要求乙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
百度网友19b9c4a
2011-12-24 · TA获得超过1.4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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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应当赔偿甲的财产损失(相当于相机原价)。
2、丙是善意取得,无需返还相机。
3、甲并未明确表示将相机赠与给乙,没有这一意思表示,因此乙将相机转卖,是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属侵权行为,对甲应予赔偿。
依据:合同法第185条、物权法第106条、侵权责任法第19、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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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睡冷088252
2011-12-24 · TA获得超过49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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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高手
答案仅供参考
处理乙应当将相机损失归还给甲
比如甲买相机花了2000,那么乙应该给甲2000元
大概是这样
依据:不当得利,可以百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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