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要哪些材料,在那里办?
材料如下: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办理地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扩展资料
其它相关规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 《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地点和所需材料如下:
一、办理机构: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 室。或者登录当地可办理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网站进行在线申办
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扩展资料: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需要的资料:两张照片单人照片(普通的证件照片),由老家的人将照片交到村妇女主任那里,由村妇女主任再交到乡政府计生办。
我的情况跟你一样,但同省不同市,户口也没迁,但我的户藉地的人比较懒,说在我老公那边直接办就可以了。我是有生育证的,而且是在男方办的生育证,故後面还是在男方计生办办理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另外:你要提前登记哦,我们企石村委需要:结婚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男方身份证。
社保的条件:提前登记,生完两个月内领取,可委托人领。证件还要加住院发票,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社保卡,女方银行存折(最好是发展银行的,不用收手续费;邮政的不可以)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