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扩展资料:
法律的作用:
1、明示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2、矫正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3、预防作用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
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
1.法具有正式性。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即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代表国家而存在和运行的。公共权力机构也就是国家权力机构,就是国家政权。
2.法与国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集团和利益主体是相联系的,法首先和主要是统治阶级或执政阶级利益或意志的表现,即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也就是说法具有阶级性。
3.法具有物质性或客观性。
即法所体现的意志和利益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基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即法具有物质性或客观性。在一个国家或社会,总是有占主导地位的物质生活方式,不仅表现在生产关系方面,如生产资料归谁占有,而且也表现在物质文明的发达程度上。例如:在工业化生产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就很难有工业方面的法;在科学技术不很发达的情况下,很难有太空法。统治集团超越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随意地把自己的某些意志和利益写到法里面去,那是不行的,违背了规律,超越了客观性,就无法实现。
另外,法还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准确讲应该是法是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把“人”换成“主体”主要是因为法不仅解决人的问题。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法人的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它们的行为,法也进行调整。)
要点:
1.法是一种规范,即一种制度、一种标准、一种尺度,是我们这些主体都要遵照执行的,属于制度规范,法是一种实在性的东西,不是观念、理论、思想精神性的东西。
2.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行为规范,它是专门解决行为的规范。有些规范是专门解决精神问题的,还有些规范两方面的问题都解决。
法和道德的界限:道德是一种伦理规范,既解决精神问题也解决行为问题的高层次、高规格的社会规范,道德是要我们做好人的规范;法是解决社会基本问题的规范,即解决社会主体的行为问题,不考虑思想境界和品质境界,法是要我们不做坏人的规范。
3.法作为一种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行为问题,而是专门解决同社会发生某种关联的行为问题、解决可能对社会产生国家政权希望产生或不希望产生的效果的行为规范。主体的行为范围远远大于法所调整的行为的范围,所以我们很多行为是不受法调整的。如:好多年轻人在看世界杯足球赛时,比较气愤,就在家砸电视、喝酒等,这些行为很不好,但是发生在自己家里,法律是不管的,但是如果有人在天安门广场上做这样的事,警察就会出来干涉,这时法出现,因为后一种行为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表现形式的社会规范。
1.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所谓制定是指生活当中本来没有的规范,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有关程序把这种规范创造出来从而产生新的法律,称为制定。如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物权法》。
所谓认可是指生活当中本来就已有这种规范,但此种规范没有法律效力,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加以选择、确认,对其赋予法的效力,使之进入法,成为法的组成部分。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法律规定,照法律规定办;没有法律规定,照政策等去办,这时就把政策加以认可而具有法的效力了。如1950年婚姻法有一条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能否结婚依从习惯”,当地习惯允许结婚,就可以结婚;当地习惯不允许就不可以结婚。法律规定听从习惯的,这时的习惯就已被法律认可为习惯法了。
2.法是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每一种法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社会组织的章程、学校的纪律、机关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些都是社会规范。如我们党内的党章就是一种规范而表现出来的。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规范也有自己的表现形式,但是看不见、摸不到地存在于社会舆论当中。
而法具有明确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它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一些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的有效性;平等性;一致性。
1.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是具有普遍性的,它不是为哪一个具体的主体制定和实行的,至少也是为某一类型的主体或某一行政区域内制定、适用的。如残疾人、妇女、军人、未成年人等。
2.法的普遍性强调平等性,即在一定范围内,各相关主体都是平等地享有某种权利,承担某种义务。
3.法强调一致性,如:对同样的行为给予同样的处罚。
对于法的普通性的理解避免出现误解。不能说“法”具有普通性就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大多数法都不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果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春节期间城内能否放炮的地方性法规拿到上海、天津或重庆加以适用,是不认可的。再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300多部法律当中,只有少数几个法律,如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才在香港、澳门行政区有效,而其他的法律在这两个行政区是不适用的。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准确讲应该为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因为在法中,除了权利和义务以外,还有其他很多内容,如指导思想、名词术语的解释、基本原则的确立等。
注意:权利义务内容是法理学也是整个法学理论特别强调注重的内容。可以这样说,权利义务是某项规范的主要内容,那这项规范就是法。
有的社会规范无所谓权利和义务,如道德,很多人认为它是规定义务的,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可以说道德是规定义务的,也可以说道德是规定权利的,两种说法都可以,因为道德无所谓权利和义务,所以道德不是法。如公车上让座问题。
有的社会规范也有权利和义务但不是以此为主要的内容或这些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称,那么这些规范就不是法。如党的章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是有权利义务的,但在党的章程中,权利和义务不是主要内容,且权利与义务也不对称。权利是次要的,义务是主要的。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企业的章程、学校的纪律、家规家法都是有强制性的。法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强制力的表现是:法是以军队、警察、监狱等为物质设施为后盾的,而其它社会规范则没有。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是不以被强制者的认同与否为转移的。在生活中,有大量的社会规范的强制力的实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强制者是否接受和认同,如企业章程、家规家法、道德强制(谴责)都是有限的。而法律的强制是没商量的强制,是必须接受的。
3.法的强制不是随意加以实行的,而是有严格法定程序加以规范的强制。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