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遗产分配问题
焦洪宝、韩桂兰生育子女3人:长子,焦彦平;长女,焦育英;次女,焦育珍。财产:焦洪宝与韩桂兰购房屋两间。70年,焦彦平结婚另过。同年,焦洪宝病逝。韩桂兰与两女共同生活。85...
焦洪宝、韩桂兰生育子女3人:长子,焦彦平;长女,焦育英;次女,焦育珍。
财产:焦洪宝与韩桂兰购房屋两间。
70年,焦彦平结婚另过。同年,焦洪宝病逝。 韩桂兰与两女共同生活。85年、88年两女先后结婚,94年韩桂兰病故。
韩桂兰生前曾立公证遗嘱:将两间房屋留给长女焦育英。但韩桂兰临死前又立口头遗嘱:房屋一女一间。焦育珍表示愿将自己的份额给焦育英。焦彦平认为自己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遗产。两间房屋如何分割? 展开
财产:焦洪宝与韩桂兰购房屋两间。
70年,焦彦平结婚另过。同年,焦洪宝病逝。 韩桂兰与两女共同生活。85年、88年两女先后结婚,94年韩桂兰病故。
韩桂兰生前曾立公证遗嘱:将两间房屋留给长女焦育英。但韩桂兰临死前又立口头遗嘱:房屋一女一间。焦育珍表示愿将自己的份额给焦育英。焦彦平认为自己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遗产。两间房屋如何分割?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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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份额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⑵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点遗产。⑶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⑷适当照顾的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多分点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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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中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的效力在遗嘱里是最高的,如果有公证遗嘱,只要想要改变遗嘱内容的话都必须进行公证,否则不适用
但同时又存在一个问题:因为两间房屋是焦洪宝和韩桂兰的婚内共同财产,两间房屋一半是属于韩桂兰一半属于焦洪宝的,在焦洪宝去世之后,只能有一半是焦洪宝的遗产,而该遗产按照继承顺序是由配偶即韩桂兰和三个直系血亲即他的儿女共同继承,也就是说在这份遗产中,长女、长子、次女和韩桂兰各得1/4
所以在两套房屋中,韩桂兰只享有5/4套房屋的所有权,其他所有权归三个儿女
即,韩桂兰在公证遗嘱中的条款是部分无效的,韩桂兰不能完全的处分两套房屋,而只能对她所有的5/4套房屋进行处分
最后结论是:公证遗嘱部分有效,超过韩桂英的所有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最后继承份额是:长子和次女各得两套房屋的1/8,其余部分由长女继承
但同时又存在一个问题:因为两间房屋是焦洪宝和韩桂兰的婚内共同财产,两间房屋一半是属于韩桂兰一半属于焦洪宝的,在焦洪宝去世之后,只能有一半是焦洪宝的遗产,而该遗产按照继承顺序是由配偶即韩桂兰和三个直系血亲即他的儿女共同继承,也就是说在这份遗产中,长女、长子、次女和韩桂兰各得1/4
所以在两套房屋中,韩桂兰只享有5/4套房屋的所有权,其他所有权归三个儿女
即,韩桂兰在公证遗嘱中的条款是部分无效的,韩桂兰不能完全的处分两套房屋,而只能对她所有的5/4套房屋进行处分
最后结论是:公证遗嘱部分有效,超过韩桂英的所有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最后继承份额是:长子和次女各得两套房屋的1/8,其余部分由长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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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焦洪宝病逝时,应先把夫妻共有财产中焦洪宝的一半分掉,所以焦彦平和焦育珍应分到分之一间房子,而一又四分之一的房子是属于韩桂兰的,她曾立公正遗嘱所以她的遗产都归焦育英,再加上从父亲那里分的四分之一的房子,所以焦育英应获得一有四分之二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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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是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为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用。中国继承法将公证遗嘱列为5种形式之首,在第17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经公证的遗嘱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须经过公证机关。同一继承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以公证遗嘱为准。在本案中,两间房屋属于焦洪宝和韩桂兰两人的共同财产,在焦洪宝去世后韩桂兰和三个子女分别拥有属于焦洪宝那一半共同财产的四分之一继承,而韩桂兰去世后又立下公证遗嘱全部赠予长女,后又立下口头遗嘱,分两女一人一间,但韩桂兰并未拥有两间房屋的全部处分权,因此,长子和次女两人占有一间房屋一半的继承,长女拥有一间半房屋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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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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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属于两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应该两老人一人一半,兄妹三个都属于第一继承人,焦洪宝生亡后,他的房屋份额应该由兄妹三人和韩桂兰平分。至于韩桂兰的房屋份额,其有权遗嘱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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