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 A 人身自由权 B。 生命健康权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
扩展资料: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根本的权利和最基本的人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三种具体权利。
这与以前不单独强调身体权的观点有所差异。传统上习惯于把身体权隐含在健康权的内涵以内,即“健康权=身体健康权”。
但随着人们对健康权认识的深入,逐渐意识到健康不仅包括身体健康,还包括心灵健康,即身心健康,“健康权=身体健康权+精神(心灵)健康权”。此观点得到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认同。
事实上,身体作为客观的物质性存在,是生命的载体,是健康的依托。生命是健康的基础和前提,而健康被认为是生命的价值延伸和生命质量的重要体现。生命健康权必须得到保障,否则其他权利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生命权是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身体权是自然人身体各组织、器官、机能不受非法危害和自主支配的权利。
当然,也有学者对此观点持否定态度。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心灵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这个界定与以往只强调身体权,混淆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内涵有所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命健康权
B、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可侵害,尤其是青少年的生命健康权格外受到重视。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具体区分包括生命权,即公民的生命受法律保护,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不仅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还要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身体权,凡直接伤害公民身体的,要承担有关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健康权,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及相邻关系的法律准则,以污染、噪音、震响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即使未给某一部位造成明显伤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生命健康权都是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
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
生命健康权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命健康权
推荐于2017-09-1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A.人身自由权
B.受教育
C.生命健康权利
D.人格尊严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人犯黄选达,男,61岁,因职务犯罪2006年判15年徒刑在湖南德山监狱服刑,2012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家属突然接到监狱方打来的电话称黄因病猝死。死者患有慢性支气管哮喘病、高血压病,2012年春节前夕因病情恶化送至长沙长康医院抢救,家属才得知病重消息,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十项明确规定的情形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黄的情况早就应该可以办理“保外就医”。在社会医疗机构和家属的照顾下能够得到条件更好的医疗和照顾,养好了身体可以回到监狱继续接受改造,可是监狱方一直拖着不予办理,在明知道黄的病情持续加重,多次出现病危的情况下即没有通知家属也没有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有效治疗,直至到黄死在监狱里。一个曾在越南战场冲锋陷阵的团长没有死在敌人的枪炮下却枉死在了我们自己人的手里;湖南德山监狱。湖南德山监狱不遵重人的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不尊重国家有关规定草菅人命应当受到谴责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