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密协议里离职两年内不得进行相关工作
在我签的商业保密协议里有这么一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信息,承但如同任职期间一...
在我签的商业保密协议里有这么一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信息,承但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二年内。因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乙方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用。
请问这样合不合法,公司在员工工资内已含有保密费,另外公司在员工签保密协议时,没有说明这一点。平常也就是底薪加提成,也没有标明保密费。
注意甲方是员工,乙方是公司。
如果回答真实可靠,可追加悬赏,谢谢各位! 展开
请问这样合不合法,公司在员工工资内已含有保密费,另外公司在员工签保密协议时,没有说明这一点。平常也就是底薪加提成,也没有标明保密费。
注意甲方是员工,乙方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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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内不得进行相关工作的协议,属于竞业限制协议。
1、该劳动者是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员;
2、用人单位应该在竞业限制期间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30%的竞业现在补偿金,并且该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最长期限是2年;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该约定,应该根据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该劳动者是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员;
2、用人单位应该在竞业限制期间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30%的竞业现在补偿金,并且该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最长期限是2年;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该约定,应该根据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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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我们先看第24条,首先你是不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再看“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再看第23条,该条规定“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显然你们的约定已经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所以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你无需遵守该约定条款。
如果你想深入理解这两条法律规定,在百度搜索“劳动合同法第23条释义”和“劳动合同法第24条释义”,你就大彻大悟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我们先看第24条,首先你是不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再看“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再看第23条,该条规定“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显然你们的约定已经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所以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你无需遵守该约定条款。
如果你想深入理解这两条法律规定,在百度搜索“劳动合同法第23条释义”和“劳动合同法第24条释义”,你就大彻大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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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不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两年内,原单位都要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追答
是的,如果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无需遵守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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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合法滴,为了保护商业机密
至于是否薪金上补偿,这个理应是需要的,而工资内只要没有明确表明是保密费用那么久可以要求补偿
至于是否薪金上补偿,这个理应是需要的,而工资内只要没有明确表明是保密费用那么久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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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不合法。没有说明且平常就是底薪加提成,可见并不包括保密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注意,必须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公司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公司乃强盗逻辑也。
可以一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注意,必须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公司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公司乃强盗逻辑也。
可以一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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