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第106条 内容?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019-08-12 ·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

物权法第106条的内容为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扩展资料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
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学理上认为,善意取得具有不经过时效或经过瞬间时效而使无权人取得权利的效果,它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成立善意取得的条件一般为:
(1)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
(2)其标的不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适用这一制度;
(3)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4)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此外,某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交易取得或有偿取得的情况。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条文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对所有权的抗辩与例外。上述的三项情形是要同时具备的,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