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分析一下经济法的题,谢谢

2007年10月5日,翠华商厦函告元迅DVD厂,要求购买200台DVD,单价为每台1300元,如能满足要求,于接信后10天内电复或函复告之。元迅厂于10月10日接到此信函... 2007年10月5日,翠华商厦函告元迅DVD厂,要求购买200台DVD,单价为每台1300元,如能满足要求,于接信后10天内电复或函复告之。元迅厂于10月10日接到此信函。因当时市场DVD销售势头良好,元迅厂认为单机订购价格太低,就没有立即答复。孰料,10月17日,元迅厂突然探听到国内DVD生产大公司欲于10月20日发起DVD降价大战,单机价格马上会降至1000元左右,以扩大其市场份额。这必然会引起其它厂商的竞相降价。元迅厂于是在17日下午电复翠华商厦,同意其所提条件,保证供货。然而,翠华商厦也同时探听到此信息,其于17日下午亦电告元迅厂,撤销其10月5日发出的函。双方均于18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电报,于是就合同是否应当履行产生了纠纷。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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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lus2
2011-12-31 · TA获得超过79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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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要约采到达生效主义,10月5日的发函要约,于10月10日到达起生效。
该要约为附期限之要约,一经生效不得撤销。如经过期限,对方并未承诺或虽未及期限,对方明确拒绝要约,自动失效。
故该要约于10月20日到期,期间不得撤销。
翠花商厦于17日之撤销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16条、第19条。
此外,就法理而言,市场价格因素系当事人缔约动机,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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