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投资移民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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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于1990年在《美国移民归化法案》,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第203(b)(5)条的8 U.S.C.§1153(b)(5)款, 又称 EB-5投资移民),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投资移民(EB-5)对于拥有足够资产并有意移民美国的外国公民来说具有普世的优越性。投资移民不要求申请人拥有任何学历或者其它履历以及资质,无论申请人是什么国籍,是否有投资经验,是否有企业管理技能,甚至是否会说英文都可以申请。 根据美国国土安全局和移民局于2010年6月16日发表的对投资移民(EB-5)的备忘录, 美国每年约有10,000个签证名额分配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人,其中有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又称 TEA)创立新企业的投资移民者,另外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s,又称RC)的投资移民者。到目前为止,在投资移民者一直远低于这个名额。在该法律最初创建的几年中,移民局每年只发签发约300-400 EB-5签证。 因此,只要申请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再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以获得美国的永久居留权:
• 投资对象与方式
EB-5投资签证规定申请人投资的经营实体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在美国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非盈利机构。
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同样相当灵活,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I. 新的商业企业(New Business Enterprise)。作为最基础的投资方式,申请人可以:
1. 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在实质性上重建或重组此企业;
2. 投资一个存在的企业并使其净值或员工数增长40%。
多个EB-5申请人可以同时投资一个企业,但该投资的数额和创造的工作机会平均到各个投资者的头上依然必须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II. 困难企业(Troubled Enterprise)。
申请人可以通过收购并经营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一 年到两年内企业净资产(net worth loss)亏损超过20%。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III.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 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 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签证分配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 参与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目前,几乎90%-95%的EB-5 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地区中心移民方案项目的截止期已被延长了多次,继上次2012年9月30日截止后,又被延长到2015年9月30日。
• 最低投资金额限制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事有例外,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 “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的农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限制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门的地区中心的投资门槛是不少于50万美元。
• 创造就业岗位
除了投资资金外,另一个核心的要求是创造就业。法律规定一般是,在I-526表格批准后的两年内,对于创立新企业的投资人,投资的新企业必须直接雇佣10个全职以上的美国员工; 对于参加地区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 对于收购困难企业 的投资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员工人数。 法律规定的美国员工包括,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其他合法移民,EB-5投资人本人和配偶子女不算在内。
• 投资对象与方式
EB-5投资签证规定申请人投资的经营实体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在美国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非盈利机构。
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同样相当灵活,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I. 新的商业企业(New Business Enterprise)。作为最基础的投资方式,申请人可以:
1. 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在实质性上重建或重组此企业;
2. 投资一个存在的企业并使其净值或员工数增长40%。
多个EB-5申请人可以同时投资一个企业,但该投资的数额和创造的工作机会平均到各个投资者的头上依然必须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II. 困难企业(Troubled Enterprise)。
申请人可以通过收购并经营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一 年到两年内企业净资产(net worth loss)亏损超过20%。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III.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 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 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签证分配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 参与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目前,几乎90%-95%的EB-5 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地区中心移民方案项目的截止期已被延长了多次,继上次2012年9月30日截止后,又被延长到2015年9月30日。
• 最低投资金额限制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事有例外,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 “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的农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限制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门的地区中心的投资门槛是不少于50万美元。
• 创造就业岗位
除了投资资金外,另一个核心的要求是创造就业。法律规定一般是,在I-526表格批准后的两年内,对于创立新企业的投资人,投资的新企业必须直接雇佣10个全职以上的美国员工; 对于参加地区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 对于收购困难企业 的投资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员工人数。 法律规定的美国员工包括,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其他合法移民,EB-5投资人本人和配偶子女不算在内。

2025-02-17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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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谢菲曼城项目提供
推荐于2021-01-14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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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 投资移民项目于1990年起实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二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成为永久居民。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如果投资标的是位于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则投资额可降为50万美金。美国投资移民EB-5
申请条件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定得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资金不要求要通过自己经营企业所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此移民类别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资人、其配偶和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时申请移民。
(1)投资人必须年满 21 岁
(2)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申请条件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定得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资金不要求要通过自己经营企业所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此移民类别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资人、其配偶和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时申请移民。
(1)投资人必须年满 21 岁
(2)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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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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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美国投资移民,条件有以下六个方面。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1 申请人必须拥有100万/50万(特区移民方案)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2 申请人必须年满 21 岁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3 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4 此投资可直接/间接(特区移民方案)创造十个工作机会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5 投资资金来源之说明,须证明投资款是取自正当来源,此可包括房产销售,债券股票,企业盈余,商业买卖,赠与和继承等。
分享一个评估地址:www.douban.com/note/428697829/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1 申请人必须拥有100万/50万(特区移民方案)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2 申请人必须年满 21 岁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3 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4 此投资可直接/间接(特区移民方案)创造十个工作机会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5 投资资金来源之说明,须证明投资款是取自正当来源,此可包括房产销售,债券股票,企业盈余,商业买卖,赠与和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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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移民申请条件
1、投资要求:
投资于政府认定的目标就业区最低投资门槛为50万美元,非目标就业区则为100万美元。
2、创造就业的要求:
通过合理认可的方法证明,通过投资于创造就业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创造不少于10个全职就业。(注:对于问题企业也可每人保留不少于10个投资者)
3、投资资金合法来源的要求:
合法来源可以是:房产抵押、薪资收入、亲友赠与或遗产,房地产销售,股票证券交易,承包企业留成,公司合法分红等等。
4、随行子女年龄要求:
不得超过21周岁。(21岁以上的子女,可由家人赠与资金获得申请资格)。
1、投资要求:
投资于政府认定的目标就业区最低投资门槛为50万美元,非目标就业区则为100万美元。
2、创造就业的要求:
通过合理认可的方法证明,通过投资于创造就业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创造不少于10个全职就业。(注:对于问题企业也可每人保留不少于10个投资者)
3、投资资金合法来源的要求:
合法来源可以是:房产抵押、薪资收入、亲友赠与或遗产,房地产销售,股票证券交易,承包企业留成,公司合法分红等等。
4、随行子女年龄要求:
不得超过21周岁。(21岁以上的子女,可由家人赠与资金获得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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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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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民美国,尤其是投资移民,美国移民局有以下若干规定:申请者必须拥有100万或50万(特区移民方案)美金的资产证明(必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所取得,赠与、继承等其它合理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且投资项目必须为美国移民局所指定的特定地区。这也问投资移民美国的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25260119633395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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