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单位如何取消员工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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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取消,只要断交,公积金账号就被封存起来了。员工到了新单位可以补缴就可以解封。
一、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为封存户:
1. 单位变更或终止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的。
2. 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 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4. 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5. 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
6. 职工进再就业中心,原单位已关闭或停产的。
7. 职工停薪留职,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
8. 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予以封存。
前款第1—4项所列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第5—8项所列系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
二、 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帐户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封管办)集中管理,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帐户由原单位管理。职工按封存管理方式区分,前者称入管集中封存职工,后者称单位封存职工。
三、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和封存户提取实行审批制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封管办审核,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暂委托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分别由封管办和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封存管理。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1—4项规定情形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封管办提出封存申请。单位应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并提供有关封存原因的证明材料,到封管办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审核手续。
一、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为封存户:
1. 单位变更或终止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的。
2. 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 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4. 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5. 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
6. 职工进再就业中心,原单位已关闭或停产的。
7. 职工停薪留职,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
8. 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予以封存。
前款第1—4项所列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第5—8项所列系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
二、 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帐户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封管办)集中管理,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帐户由原单位管理。职工按封存管理方式区分,前者称入管集中封存职工,后者称单位封存职工。
三、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和封存户提取实行审批制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封管办审核,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暂委托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分别由封管办和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封存管理。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1—4项规定情形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封管办提出封存申请。单位应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并提供有关封存原因的证明材料,到封管办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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