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付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
案例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付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并向乙发函要求其提供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甲公司便通知乙解除合同,乙对甲通知解除合同提出异议,并认为甲是单方续约的违约行为。
(1) 甲不交货及要求乙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为什么?
(2) 甲的行为是否违约?为什么? 展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付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并向乙发函要求其提供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甲公司便通知乙解除合同,乙对甲通知解除合同提出异议,并认为甲是单方续约的违约行为。
(1) 甲不交货及要求乙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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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可以不履行该合同。根据的是不安抗辩权。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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