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纠纷案例
公民张某急需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找到熟人李某借款5万元。199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4月10日起,借款期...
公民张某急需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找到熟人李某借款5万元。199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4月10日起,借款期限6个月。应李某要求,张某将其一处平房作担保,折价人民币3万元。双方于4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与4月10日将3万元交给张某。李某称以一处平房担保还不够,提出再提供一项担保。张某于是找到好友王某、毛某,要他们向李某担保。王某、毛某二人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某、毛某愿意承担还款责任。4月12日,毛某、王某分别在担保书上签字,李某收下担保书。
8月1日,张某因着急用钱,将其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2.5万元卖给赵某。此事李某尚不知情,赵某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
10月1日,李某按约定要求张某还款3万元,并要求其支付利息3000元。张某称无钱还款,李某欲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张某的房屋,却发现房屋已经由赵某居住。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我们上课要用的,老师让我们针对这个案例提出几个问题 有谁帮忙下啊! 展开
8月1日,张某因着急用钱,将其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2.5万元卖给赵某。此事李某尚不知情,赵某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
10月1日,李某按约定要求张某还款3万元,并要求其支付利息3000元。张某称无钱还款,李某欲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张某的房屋,却发现房屋已经由赵某居住。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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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国樽律师事务所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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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工程纠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电话:400-601-0581。在工程纠纷中,律师收集有效证据会从多个维度入手:梳理工程合同及相关附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确认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收集工程履行过程中的证据,如施工日志、监理报告、材料验收单、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证明工程实际履行情况;针对工程质量争议,会协助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获取鉴定报告;对于工程款拖欠,收集催款函、对方承诺付款的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欠款事实;若涉及工程变更,收集变更签证、双方确认的变更指令等,明确变更的内容和责任。
国樽律师事务所的工程律师在证据收集上经验老道。他们熟悉工程领域证据的特点,知道哪些证据最具证明力,会指导当事人妥善保存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对于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如发包方的内部审批记录),会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确保证据链完整有效,为案件胜诉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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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法学人,希望能帮楼主解决问题。
我们把这个案件一个个点分析下。
第一,物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房屋是否属于可以担保的范畴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李某在这里提供自己的一间平房作为担保是合法的。
第二。人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的性质属于什么?从本案中可以看到,由于王某、毛某在担保书里说明是对王某“到期不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但就二人内部关系之间,则对剩余侧歪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债务,也可以要求毛某偿还剩余债务。
第三,担保的范围。物的担保当然以物的价值为限进行担保。人的担保呢?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剩余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
第四,先诉抗辩权。案中提到“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这其实是王某作为债务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必须提起对张某的民事诉讼,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设定担保的房屋买卖问题。这是我们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问题,买到商品房,却不知道上面设了担保,等到人家来收房子才知道原来有抵押权在上面。根据物权对抗规则,非合意设立的物权中,具备公示的物权优先;均具备公示的物权,先公示者为先;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先;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将现在属于赵某的房屋进行拍卖。而不知情的赵某则可以起诉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这就是这个案例里面所有的法律关系。
至于楼主说的问题,个人觉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属于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王某的抗辩是否有效?”等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感谢你让我重新温习了一遍物权,两年没有看了……)
我们把这个案件一个个点分析下。
第一,物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房屋是否属于可以担保的范畴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李某在这里提供自己的一间平房作为担保是合法的。
第二。人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的性质属于什么?从本案中可以看到,由于王某、毛某在担保书里说明是对王某“到期不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但就二人内部关系之间,则对剩余侧歪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债务,也可以要求毛某偿还剩余债务。
第三,担保的范围。物的担保当然以物的价值为限进行担保。人的担保呢?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剩余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
第四,先诉抗辩权。案中提到“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这其实是王某作为债务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必须提起对张某的民事诉讼,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设定担保的房屋买卖问题。这是我们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问题,买到商品房,却不知道上面设了担保,等到人家来收房子才知道原来有抵押权在上面。根据物权对抗规则,非合意设立的物权中,具备公示的物权优先;均具备公示的物权,先公示者为先;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先;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将现在属于赵某的房屋进行拍卖。而不知情的赵某则可以起诉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这就是这个案例里面所有的法律关系。
至于楼主说的问题,个人觉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属于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王某的抗辩是否有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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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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