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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肄)业生,可凭户籍证明、身份证、毕(肄)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证件照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专业人员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手册》。 城镇初高中毕(肄)业生还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劳动手册》。 2、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暂不发《劳动手册》,待因各种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后,按规定向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发给或换发。 企业中的原固定职工在职期间被其他单位招收录用的,由录用单位凭原单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单(原单位应注明原固定制职工)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给。 3、协保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申办《劳动手册》 4、其他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发给。 失业登记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月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本人在当月求职情况。连续两个月无故不来报告者,注销失业登记,收回《求职证》; (二)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三)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或者资助的职业培训和各类促进就业项目; (四)接受和配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关于失业登记人员积极寻找工作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五)从办理失业登记当月,每12个应当办理《求职证》核验手续,有效期届满30日内不办理的,《求职证》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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