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盗窃累犯,请问会怎么判?
2019-02-28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适用的是数罪并罚的规定。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因此不能单独适用罚金。应该是附用适用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累犯的构成要件
一是主体条件,即前罪和后罪均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
二是主观条件,即前罪和后罪均为故意犯罪;三是刑度条件,即前罪和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四是时间条件,即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由于一般累犯构成条件的多样性,要件一、二是犯罪人的自身条件和主观意志,当属对“人”的评价方向,而要件三、四则是对“罪”和再犯时间上的评价方向。要件一指向的“人”是具体明确的,仅指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要件二则将过失犯罪的主观故意排除在外。要件三指向的是“罪”,在单一犯罪的情形下也不会产生歧义,只要后罪是故意所犯且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即符合要件。但在重复犯罪的情形下易产生不同的理解。主要情形有:1、重复犯同一罪的,亦即理论上的连续犯,累犯情节是评价一次还是多次。2、在数罪情形下既有故意犯罪,又有过失犯罪的,累犯情节仅对故意犯罪进行评价,还是对过失犯罪也应进行评价。3、在数罪情形下均为故意犯罪,累犯情节是仅对“人”评价一次,还是对数“罪”进行多次评价。要件四则指向的是犯罪时间,只要在法定的5年期限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均属累犯而应进行刑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