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有那些?
我国制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2020年5月,最高检等9部门共同建立《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扩展资料:
中国针对未成年人而立的法律,虽然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但也存在不少缺陷:
一是中国刑法中,儿童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未成年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这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不相符合,我们应当在法律上统一制定标准,与国际接轨。
二是刑法总则中在定罪、量刑、行刑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缺乏特别保护的原则规定。
在定罪方面,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满14周岁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犯罪主体。
可见犯上述8种罪的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和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这两类未成年人定罪等同成年人,但在量刑上体现了一定的从宽政策(中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未成年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制定的针对中国内地范围内的未成年人的普通法律。
正式实施及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正式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06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对本法进行了修订,2007年开始实施;2012年10月26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又对本法进行了修正。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意在保护在中国内地范围内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中国内地范围内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内地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扩展资料:
修订历史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