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门面到期了 房东要求收回门面 我们有没有权利要求房东赔偿 转让费 装修费等损失。?
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装修房屋是要经过房东同意的,否则有权利要求你拆除并恢复原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装修部分能够拆除搬移的,就直接拿走,但不得破坏房屋整体构造。
不能搬移的部分,有证据证明其装修是经过房东同意,而且所留装潢物对于房东确有再利用的价值的,则可以由房东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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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合同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
(1)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权;
(2)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中国经济法规定,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5)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添附或进行改装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
如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装所支出的费用。
主要权利
使用权
按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租赁物;
违约赔偿
对出租人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的租赁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赁期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承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装修房屋是要经过房东同意的,否则有权利要求你拆除并恢复原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装修部分能够拆除搬移的,就直接拿走,但不得破坏房屋整体构造;
不能搬移的部分,有证据证明其装修是经过房东同意,而且所留装潢物对于房东确有再利用的价值的,则可以由房东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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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费一般包含原经营者的装修费,杂费和其他相关成本。
店面转让不一定都有转让费,但多数转让费是一级转一级转下去。
转让费数额可以不告知房东,但新的租约合同必须房东、原经营者、下家经营者三方签订。
转让费也是市场火爆程度的重要表征。
影响转让费的主要因素:
1、原店面装修,即原经营者先期支出的装修费。
2、地段、店面知名度、品牌等经营环境。
3、原经营者的租约年限和店面可租赁年限,一般租约距离到期时间越短的,转让费越少。
4、对原经营者的一些补偿
5、其他附加费用(如带货转让的货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让费
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装修房屋是要经过房东同意的,否则有权利要求你拆除并恢复原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装修部分能够拆除搬移的,就直接拿走,但不得破坏房屋整体构造;
不能搬移的部分,有证据证明其装修是经过房东同意,而且所留装潢物对于房东确有再利用的价值的,则可以由房东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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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 装修归谁?
案情
林先生从事美容美发行业多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有了一定的存款,打算自己开个美容美发店。经过一番选房看房后,终于找到了一个让自己满意的店面,并与房东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
签订合同时,林先生想多签几年,可房东不同意,说有可能过一年后自己的儿子也要用这个门面房开店,所以合同期限只约定了一年。
房东说如果一年后自己的儿子不打算开店就把房屋继续出租给林先生,即使不租给林先生,对于林先生的装修给予补贴。
以上都是房东口头承诺,双方并没有将这些话作为合同的内容。签订合同后,林先生就开始装修了,这是林先生第一次开店,请了专门的设计师进行设计,装修花了不少的钱。装修完成后就开始营业,由于林先生技术和服务态度都比较好,所以生意越做越好。
一年后,合同到期了,房东以合同到期为由就要求林先生搬出该门面房。林先生也知道只签了一年的合同,对于搬走没有问题,可当时装修花了不少的钱,房东当时也答应给自己补偿的。
但这时,房东却说装修是林先生自愿的,自己不会给钱的,要求林先生将装修的部分去掉。林先生面对这种情况很无奈,就找到了律师,想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办?
评析
对于林先生遇到的情况,《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
2、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结合林先生的情况,如果林先生有证据证明其装修是经过房东同意,而且所留装潢物对于房东确有再利用的价值的,则可以由房东给予相应的补偿。
林先生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关键是林先生没有将其与房东的口头约定写入租赁合同中。虽然《合同法》也规定了口头形式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之一,但是这种口头的约定是很难证明的,特别在一方否认的前提下。
林先生要以此事为诫,在以后签订类似合同时,要明确对装修的归属进行约定,这样就可以做到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租赁合同解除 装修归谁?:
2012-01-03 · 知道合伙人房产装修行家
这个要依据一个是当初的协议,一个是双方的协商。现实的转让中大家只要协商好一般都能理解这个转让费的问题。所以:
第一,大家积极沟通协商;
第二,看看当初大家租赁合同的条款;
第三,如果你当初也有转让费的话,可以成为衡量的依据之一。
如果协议没有规定,一般房东是不会自己出转让费或者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