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幼儿与教师之间的相互关系
展开全部
在改革开放,经济突飞猛进的今天,我国实施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教育更应该依法治教,教师更应该知法懂法,依法教学。而在学校中最重要的双边关系就是师生关系,平时我们注重的是教与学的关系,而忽略了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我们教师必须懂得和不能忘怀的。它应是我们教学的行动指南。下面就谈一下我对这种关系的理解。
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法定职责。教育法的规定明确了教师对学生有进行教育的职责。《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两个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也明确的告诉我们教育学生是我们应尽的职责,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它必将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阵地。因此我们必须要牢记我们的职责和神圣使命。
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管理就没有秩序,没有管理就没有质量,没有管理也就没有教育。我国《教育法》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规定了学校,教师在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其中规定了八种严重不良行为是教师必须予以纠正的。这些说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有管理的职责。而在现实的教育教学中我们有个别教师对学生疏于管理,方法简单粗暴,不听我的就不管你或者你就回家。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履行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应当是科学的,是符合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原则的,是建立在了解学生,尊重和爱护学生的基础上的,管理应当是教师与学生在沟通的基础上形成的和谐与统一。
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职责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说明教师对学生的保护是应尽的法律义务,所以教师应尽职尽责,保护学生,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关注学生的精神和心理健康,培养学生要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因此在校园中,我们要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伤害,尽量避免学生的意外伤害。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做好学生的防疫工作。
四.相互平等的关系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的法律义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条款都明确规定了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平等的关系。而在我们的教育教学中经常会出现不尊重学生人格的现象,或大或小都在侵害者学生的人格尊严。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起学生的人格尊严,这是法律赋予给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要只想着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他人的权利。相互平等的关系是以上三个关系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去实现其他的关系。否则就是侵权的,是违法的
通过对以上关系的分析,我们教师务必要认清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从教,切实找到教育学生的切入点,不能想当然,更不能违背法律的要求。不能在知识的殿堂中做无知的事,更不能教出无知的学生。以上是我的一点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法定职责。教育法的规定明确了教师对学生有进行教育的职责。《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两个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也明确的告诉我们教育学生是我们应尽的职责,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它必将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阵地。因此我们必须要牢记我们的职责和神圣使命。
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管理就没有秩序,没有管理就没有质量,没有管理也就没有教育。我国《教育法》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规定了学校,教师在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其中规定了八种严重不良行为是教师必须予以纠正的。这些说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有管理的职责。而在现实的教育教学中我们有个别教师对学生疏于管理,方法简单粗暴,不听我的就不管你或者你就回家。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履行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应当是科学的,是符合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原则的,是建立在了解学生,尊重和爱护学生的基础上的,管理应当是教师与学生在沟通的基础上形成的和谐与统一。
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职责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说明教师对学生的保护是应尽的法律义务,所以教师应尽职尽责,保护学生,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关注学生的精神和心理健康,培养学生要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因此在校园中,我们要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伤害,尽量避免学生的意外伤害。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做好学生的防疫工作。
四.相互平等的关系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的法律义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条款都明确规定了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平等的关系。而在我们的教育教学中经常会出现不尊重学生人格的现象,或大或小都在侵害者学生的人格尊严。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起学生的人格尊严,这是法律赋予给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要只想着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他人的权利。相互平等的关系是以上三个关系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去实现其他的关系。否则就是侵权的,是违法的
通过对以上关系的分析,我们教师务必要认清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从教,切实找到教育学生的切入点,不能想当然,更不能违背法律的要求。不能在知识的殿堂中做无知的事,更不能教出无知的学生。以上是我的一点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