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法律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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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
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扩展资料: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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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基于权利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的特征:
1、物权法是财产法;
2、物权法是强行法;
3、物权法是普通法;
4、物权法是固有法。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特征: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的特征:
1、物权法是财产法;
2、物权法是强行法;
3、物权法是普通法;
4、物权法是固有法。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特征: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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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即物权的权利种类由法律规定。物权一般优先于债权,即当两者权利冲突时,物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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